在青岛,如果你没有工作了,看着银行卡的里钱越来越少,生活陷入小困境中,会不会有些许不踏实呢。这时候,不要灰心,因为在青岛,你还有950元的失业金没有领。也许能简单的过渡一下人生中的小失意吧。
950元???
优优不提及这个失业金
是不是还有很多小伙伴不够了解相关政策呢
怎么领这950元呢
今天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了哦
青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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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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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范围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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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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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2,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上述两表格和职工个人档案,到单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办理解聘备案、移交个人档案并申请核定本次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期限,领取《失业登记通知单》并转交劳动者;
3,个人持《失业登记通知单》、户口簿和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办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2015年1月1日起,个人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居住证明(常住地辖区内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住协议),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常住地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本人可在常住地的街道(镇)或社区(村)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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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领失业保险金常住地的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常住地发生变更的,可持新的有效居住证明,到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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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申报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
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失业保险金按季申报、按月发放新模式。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只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月)的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当季失业保险金,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在每季度其它月份中新增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在新增当月或次月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本季度相应月份的失业保险金。
对失业人员未按时在每季度第一个申报期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且暂停缴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在季度内第二个月又按时申领的,应同时补办上一月份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注:个人连续两个月无故未按时申领的,其未申领的剩余失业金予以封存,待个人再次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时予以合并计算,但累计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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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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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问:企业不给职工开具书面证明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
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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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总会遇到时运不济的时候,失业保险金或许可以在你最不济时,给你一点重新来过的小动力与小方向。当然,除了失业保险金,我们还可以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的提取标准你需要了解,在你需要的时候也可以给你很大的帮助哦。
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提取: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统共大约分为13大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
提取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
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提取条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提取提取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取材料
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2、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具结书》原件。
注: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离休、退休的提取
提取条件:离休、退休的职工。
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提取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6、出境定居的提取
提取条件:出境定居的人。
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
7、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
提取条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8、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提取
提取条件: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2年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
提取条件: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提取条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取提取条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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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12个种公积金提取流程,都可以归结为以下过程,想要办理相关公积金提取的小伙伴有记住了。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2、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相关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13、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的流程相对会繁琐一些,但是按照公积金的提取要求,一步一步的进行,各种手续证件齐全,也是可以顺利完成的。
办理流程
1、购房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的,应在选房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配偶还需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现场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加盖业务印章予以确认。
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法到现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人及其配偶到售房单位指定地点办理选房认购手续时,将加盖市管理中心业务印章的本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单、申请审核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原件等材料一并提交售房单位,由售房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手续。
3、售房单位应在申请审核表上加盖预留印鉴确认相关购房信息和账户信息,由其指定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办理要件,到约定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
4、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办理提取、转账登记,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分别由市管理中心、售房单位和职工所在单位留存。
5、售房单位签章确认的申请审核表,由市管理中心留存。
6、提取、转账登记业务办结后,售房单位退回职工相关材料时,将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留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一并移交职工,由职工转交单位。
一问一答
问:在一家公司交了五险但是没有给投公积金,是否可以自行找其他公司代交公积金呢?
答:因职工有工作单位,应由与职工有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的单位代扣代缴公积金。不可以自行随意找单位代缴。
办理场所
1.市南管理处地址:山东路2号乙 青岛市政府西南面。
2. 市北管理处地址:市北区汉口路77-6号 (城市花园旁、海派酒店斜对面)。
3. 李沧管理处地址: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8楼,利客来购物中心对面。
4.崂山管理处地址:海尔路182-8号半岛大厦5楼
5.城阳管理处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 (办公楼东面城阳区政府、西边城阳区公安局、下边是工商银行和沃尔玛超市)
6. 黄岛区管理处地址:黄岛区珠海东路163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座落于:原胶南市一期经济适用房西侧,胶南经济开发孙家滩村东侧。
7. 即墨管理处地址:即墨市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三楼。
8. 胶州管理处地址:胶州市湖洲路238号
9. 莱西管理处地址:莱西市长岛路156号交通银行3楼
10. 平度管理处地址: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你也可以拨打电话:12329,进行咨询。
不管是失业保险金还是公积金
用对了都能助你一臂之力
我们的生活才会多一份保障
日子就会越来越好啦
么么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