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方便城乡居民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费”),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并结合青岛市实际,市人社局就居民医保费代收机构、缴费方式等相关问题做出了说明,发布了《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如何缴费
居民可用社保卡代扣
《通知》中指出,符合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居民类参保人员”)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人社中心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及费用代收等工作。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类参保人员”)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由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及费用代收等工作。
参保人员申请变更参保登记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登记信息变更表》(以下简称《信息变更表》)。其中,申请变更缴费档次、缴费模式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前办理缴费档次和缴费模式变更手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居(村)民委员会及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及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同时,将《信息变更表》、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并妥善保管、备查。
如何中止
未提出的视为连续缴费
在中止缴费登记方面,《通知》中指出,参保人员因就业等原因转为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可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在职工医疗保险系统中办理人员增加手续,其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自动中止,其中,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代扣协议自动终止。因户籍迁移申请变更户籍所属区(市)、街道或参保人员申请中止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居(村)民委员会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填写《信息变更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居(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办理人员转出,同时,将《信息变更表》、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并妥善保管、备查。
参保人员未提出中止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连续缴费,次年集中缴费期将根据原选定的缴费模式进行核定,其中,选择个人柜台缴费的,参保人员次年需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柜台打印缴费凭单,持凭单到银行柜台缴费;选择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次年缴费核定后,自动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代扣。
如何补缴
先计算滞后或中断年限
此外,《通知》中指出,居民类参保人员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按照《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经办规程》办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应严格审验其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首次应参保的时间,计算其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年限,报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把关,留存归档相关资料。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存款不足导致当年集中缴费期代扣代缴不成功的,集中缴费期过后,将不再通过扣缴,均需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学生类参保人员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按照《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经办规程》办理,学校、学前教育机构通过VPN方式登录青岛市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系统提交个人补收申请后,向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把关,留存归档相关资料。其中:对因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原因造成漏缴需补缴的,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