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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10:39    青岛新闻网政务  

1.企业在当年12月份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1月份发放,能够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当年12月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1月份发放,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2011年所得税有关问题解读》第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如能提供以下证明会议费,差旅费等真实发生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可以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才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现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差旅费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任务,支付凭证等。

3.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中关于从业人数是如何计算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7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干优化预缴电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季预缴)或表8月份(孩月预确缴)企业所得积时,能佳确归集核氨时发钱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言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级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如何分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6.请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2.1行、第22.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纳税人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中填报具体情况。

7.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附件2,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8.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9.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10.一般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规定,第九条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条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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