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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且未开具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2026-07-31 13:25    青岛市税务局  

销售的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且未开具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82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因此,无论是否收到货款、是否开具发票,均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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