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共同守护岛城碧海蓝天
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请自觉遵守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为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净化城市环境,建设美丽岛城贡献力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具体范围请到相关区(市)政府网站查询最新通告(通知)。
(三)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违规燃放举报电话:110。
“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美丽岛城,离不开全体市民的共同守护,让我们行动起来,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音污染,共享安全文明、空气清新的生活环境!
青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