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组装成充电宝并对外销售,充电宝是否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
2026-09-04 09:45 青岛市税务局
电池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组装成充电宝并对外销售,充电宝是否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
答:充电宝又称为便携式移动电源,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
电池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组装成充电宝并对外销售,充电宝是否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
答:充电宝又称为便携式移动电源,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
2026-09-22 青岛新闻网
2026-09-22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2026-09-22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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