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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取得的收入,还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2026-09-30 14:45    青岛市税务局   

自然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取得的收入,还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规定,“三流合一反向开票”除预缴率存在差异外,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执行。因此,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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