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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已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还有2省份在路上

2020-07-09 09:30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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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9日电(记者 张猛)连日来,多地已上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惯例,每年5-7月份,由于平均工资的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也作出相应调整。

资料图。(中新经纬 张猛 摄)

三部门: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

6月22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指出,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从中受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克庆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人社部2019年就明确,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低于统筹地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就按60%计算缴费基数;若超过统筹地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就按照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基数。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保护职工利益,又化解社保基金风险。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按照2019年标准,这有利于保持社保基金的稳定性。

民银智库宏观区域研究团队负责人应习文指出,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通常会根据每年平均工资水平上涨,本次政策提出可继续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对于减轻工资水平在社保下限附近的企业和人员(往往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负担有一定帮助。

资料图(中新经纬 熊思怡 摄)

6地上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上海、天津、湖南、广东、河北、贵阳6省市上调了社保缴费基数。

具体来看,上海指出,2020年7月1日起,以9339元/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参考水平,将上限调整为28017元/月;较2019年提高3384元。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维持4927元/月。

天津规定,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876元,月平均工资为6323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8969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较2019年提高1356元。

广东提出,全省社保缴费基数上限20268元,较2019年上调1254元。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共四档分别为3803元、3376元、3126元、2924元。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湖南规定,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含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为15162元/月,比2019年提高了870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2859元/月。

应习文表示,一般触及或超过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企业,通常是经营效益较好,职工工资较高的企业,因此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仍保持了往年的向上调整,有助于缓冲下限“不调”带来的社保收入下降。

北京、陕西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在路上

中新经纬客户端咨询北京社保12333热线了解到,北京社保缴费基数暂时还未发布,当被问道何时公开具体信息时,工作人员回应称:“应该快了”。

陕西人社厅7月1日发布通知称,2020年,继续以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412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中新经纬客户端致电当地人社部门咨询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时,工作人员称还未公布,往年没疫情时七八月份就会发布,今年应该很快会有消息。

人社部: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6月22日,人社部发文要求,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地人社部门也纷纷表示,要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监测,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做好基金筹集和调拨使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韩克庆认为,社保制度要做到“实”“稳”“高”:税基要实,税率要稳,参保率要高,应保尽保。首先实现人社部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同时,一些省份改革征收方式,通过税务部门征收为“实”“稳”“高”做技术保证。最终实现全国统筹,这是大的制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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