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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回应群众期待 维护群众权益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7-04-16 14:27:29 字号:A- A+

    原标题:立法回应群众期待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立法权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需要,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注重重点领域立法,深化科学民主立法,努力使每一位市民都感受到法治的光辉,切实体会到立法带来的福祉。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共通过了28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其中,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 26件,作出修改法规的决定1件,废止法规的决定1件。立法内容涵盖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民生等多个领域,为促进我市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深入推动改革落地见效。人大的权力来自人民,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切实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突出民生领域立法,积极推进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地方立法进程,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已成为青岛人大立法工作最鲜明的特征。

    近年来,在立法中涉及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调整、平衡的难度越来越大,如何理清这些关系,把握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是立法中面临的一大难题。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立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积极回应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多措并举,健全完善对重要法规制度和利益调整事项的论证、评估、咨询机制,尽最大努力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近五年人大立法情况一览

    2012年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2013年6月2日颁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价格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9月26日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废止 《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供热条例》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正《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2年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给楼房穿上“保护衣”

人大立法回应群众期待 维护群众权益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建设工程材料的需求日益扩大,但因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建设工程材料领域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对建设工程材料的管理,促进我市建材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市城乡建设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送审稿)》。市法制办接到送审稿后,召开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并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进行了座谈、论证。 2011年9月10日,将《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媒体上全文刊载,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 2011年9月23日,召开了党外人士座谈会。2011年9月30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2011年11月9日,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了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协调会,进一步听取了意见和建议。根据会议要求,组织对《条例》再次进行了修改。经2012年2月6日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草案)》。最终审议通过的条例中规定,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等,这些规定给建筑穿上了“保护衣”。

    ● 2013年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全面控烟守护健康

人大立法回应群众期待 维护群众权益

    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全面控烟。该条例的制定是适应控制吸烟工作的需要。

    为了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更好地履行《公约》义务,2013年4月市政府组织起草了《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于2013年8月1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六条,对禁止吸烟场所、管理责任、监督执法、宣传教育、法律责任等控制吸烟工作的重要方面作出简要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六条对禁止吸烟场所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的禁止吸烟场所分类,概括规定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时,为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特别列举了“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对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歌舞厅等控烟的重点场所予以明确。《条例》同时规定,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划定吸烟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的,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最高三万元的处罚。另外,还鼓励相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 2014年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保护城市碧海蓝天

人大立法回应群众期待 维护群众权益

    青岛是一座特色鲜明的城市,优美的海滨风光,丰富的德式建筑群,著名的崂山风景名胜区,形成了融“山、海、岛、城”为一体的城市空间格局,“红瓦绿树、碧海蓝天”为特色的城市风貌。但是,随着我市城区的快速发展,城市风貌保护受到一定影响。

    为了加强城市风貌保护工作,1996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主要是保护市内28平方公里的历史城区。 2011年颁布的《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专门设立“特色风貌保护”一章,对城市风貌保护做了一些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需要,《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的规范和措施予以保障。为在更广的领域、更大的范围、更深的程度上加强城市风貌保护,规范城市风貌管理,制定新的关于城市风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对加强城市风貌保护,规范城市风貌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外,《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多个领域的法规也相继出台施行。

    ● 2015年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立法迎接“地铁时代”

人大立法回应群众期待 维护群众权益

    2015年,我市立法内容涵盖交通、教育、环境、民生等多个领域。《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就是其中之一。

    为了依法促进和保障地铁建设,市政府2014年制定了《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9号),对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3号线的通车,我市将进入建设与运营管理并重的阶段。为此,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在轨道交通试运行前,出台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依法进行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建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上海、北京、西安、杭州、广州等十几个城市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地铁建设发展实际情况,起草了《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接到送审稿后,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按照立法程序先后召开了各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会、专家座谈会,征求市政协有关部门和各民主党派意见、通过媒体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

    2015年3月13日,召开立法协调会,进一步征求了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确认。 3月31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审议通过并施行,对于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建设、经营者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和必要的。

    ● 2016年《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人大立法回应群众期待 维护群众权益

    2016年审议通过的《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精神文明建设长足发展,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随着文明城市创建的深化和升级,我市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系统化、内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规,对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和倡导的文明行为进行概括和列举,并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实施规定。因此,制定《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十分必要。

    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坚持问计于民、群策群力,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讨论、听取市民意见。全市开展“文明金点子”讨论征集活动,运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让市民提出最不受欢迎、最应该管理约束的“不文明行为”,并针对这些行为出主意、提建议。

    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乘坐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进行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减少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驾驶车辆应当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道路通行规定使用灯光、喇叭;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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