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禅城区法院一审以犯非法经营罪判两男子不等刑期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韩文华 禅诉)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可以找他们,身欠巨款无法偿还也可以找他们,两名福建籍男子潘某和林某在短短四个月时间内,竟为他人解决了两千多万元的资金。何人竟有如此身家?事实上,潘某和林某只是两个初中文化的无业游民。他们筹集巨款的秘密就是潘某手上的三台POS机,其专门通过刷卡套取大量现款给他人解决资金问题,自己则从中收取手续费获利。禅城区检察院昨日通报,潘某近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林某因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网上发套现信息找“客户” 潘某今年30岁,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长乐市人。其所持有的三台POS机,是周某(另案处理)帮他申领到的。经查明,2010年3月至2010年11月,周某先后利用顺德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区某五金厂、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某五金厂共3个商家的名义向顺德一家银行申领了3台POS机。 2010年11月开始,潘某从周某处租用了上述三台POS机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发布非法套现信息。潘某供认,租金是按提成方式结算的,每套现10000元就给周某100元。潘某还找来了自己的小舅子林某(27岁,同是福建长乐市人)一起合作。 很快, 一些有意套现的持卡人在网上看到信息后,开始联系潘某,随后他们将持卡人带到禅城区体育路与卫国路的某大厦内,洽谈套现手续费及操作套现等事宜。具体为,潘某根据持卡人要求的套现额度,由自己或林某在POS机上进行相应金额的刷卡。刷卡成功后,持卡人支付套现金额1.3%~2%的手续费,潘某再将持卡人要求套现的相应数额进行现金支付或通过网银转账到持卡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内。 四个月套现两千万元 将大笔资金给套现的人后,自己的钱怎么收回来?根据银行关于POS机账户结算的相关规定,银行将在第二个工作日,将POS刷卡金额转入该POS机结算账户内。于是潘某顺利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POS机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转入以自己或林某名义开设的相应账户内,轻松将资金回笼,并继续用这笔资金做下一笔“生意”。 经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26日,仅仅四个月时间内,潘某、林某利用上述三商家名下的POS机经营非法套现业务累计交易金额高达两千多万。 以非法经营罪被追责 去年3月26日13时许,在禅城区体育路某大厦正在从事套现业务的潘某、林某被抓获,并被扣押了信用卡、银联签购单等物品。 禅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近日,禅城区法院一审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找他们套现的都是什么人? 类型一:偿还透支款 “去年3月我急用钱。我以前透支了8万元快到期了,没有资金还款。于是我叫陈先生(即潘某)先帮我还款,还款后再刷卡套现出来归还陈先生。套现和还款我都支付手续费给他,手续费是套现金额(刷卡金额)的2%。”一公司的职员陈某称刷卡套现10万元以上。 类型二:急需资金周转 “去年2、3月份,我妻子因为需要资金周转,正好在街边小广告上发现有套现电话,最后在禅城区卫国路体育馆附近找到一位谭先生。我妻子共收到两笔套现转账,有11万多。”某公司职员江某称刷卡套现10万元以上。 类型三:声称只是帮朋友 袁某,无业,套现金额不详。他称:“我朋友称要消费购物让我过去刷卡签名,到底在哪里刷卡的我不记得了,我是不可能去刷卡套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