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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车加价已成潜规则,消费者不服获法院支持 百万豪车买完后凭空又涨10万 要么加价提车,要么慢慢排队等上个一年半载。对于许多有买车经历的人来说,这些汽车销售公司惯用的伎俩大家并不陌生。然而不少车主因为缺乏维权意识,心中虽有一百个不愿意,最后却总是很被动的接受违规的“加价”行为。近日,闵行法院就审理了两起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因“提价”而引发的官司。这两家临时“提价”的公司则分别为自己所谓的行业“潜规则”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1 临到提车突然加价 2012年4月,原告陈先生看中了crossgolf1.4T轿车一辆并在网站上查询到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双方当日订立了《汽车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车辆售价为198,000元,这比网站上的价格便宜不少,同时还约定由汽车销售公司为陈先生办理车辆贷款的相关手续,十分满意的陈先生当日就支付定金20,000元,并在汽车销售公司指定的工商银行办理了车辆贷款按揭手续。 但至此之后,汽车销售公司却迟迟不通知陈先生提车,一个月过去了,陈先生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后才得知贷款早已通过。于是,陈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提车,但被告却提出车辆198,000元已经买不到了,市场一天一个价,要提车先加价。 之后,陈先生多次与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交涉,要求按原价购车,但对方无动于衷,依然要求加价销售。原告无奈之下,只能于2012年5月至其它公司另行购买相同型号的车辆,但购买的车价为210,000元。陈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欺负消费者,在合同明确约定车价的前提下擅自加价,有失诚信,由此造成自己多支出车价款12,000元,故现在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补足差价。 2 销售离职庭审争锋 案件来到了法院,双方对于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没有异议。但是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称:其一,虽然在陈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中的声音确实是己处的工作人员,但是现在其已经离职,无权代表汽车销售公司;其二,提车当日己方只是询问过陈先生是否同意加价,如不同意加价的话,汽车销售公司仍会按原合同价执行,是陈先生臆断了己方不同意按原合同价格进行交易。其三,陈先生当天支付的2万元不是车辆定金,而是购车预付款,不适用定金双倍赔偿的罚则。 对于迟迟不交车的问题,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己方只负责介绍办理车贷的银行,但具体的贷款事项是由原告陈先生本人与银行直接联系。而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交车条件是陈先生申请的车辆贷款全部到达被告账户后,被告才有交车义务。但至今为止,陈先生并未办好相关的车辆贷款手续,故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也无交车的义务,现在被告已经退还陈先生2万元购车预付款,有退款单为证。 对此陈先生认为,在提车当天以及后面的几次交涉中,被告的销售人员都在销售公司工作并且一直不同意按照合同订立的价格交车,现在公司称人已经离职,但是不妨碍当时他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对于一名普通消费者的态度;车辆贷款的按揭手续经电话查询,银行已经完成手续,销售公司没有理由不交车。法律应该保护平等双方的合法权益,汽车销售公司处处利用强势地位出尔反尔不利于社会公平。 3 违约成立对价合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是否违约。合同约定,被告汽车销售公司须待原告陈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的购车贷款划入被告账户内后,方可以办理交车手续。在实际履行中,原告陈先生已至被告推荐的工商银行处办理了车辆贷款的按揭手续,且在原告陈先生向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提车的情况下,被告销售人员却明确作出无法按原约定价格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可见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在履行《汽车销售合同》中存在过错,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综上,法院认定违约责任在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 至于原告陈先生主张要求赔偿因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违约而致使其发生的12,000元的差价损失,法院认为,因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致使陈先生本应拿到的大众高尔夫汽车无法交付,故原告陈先生另行寻求卖家购买同款车辆的行为属于合理范畴,且其支付的价格没有高出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认可的车辆官方价,故陈先生因此而支付的车辆差价12,000元属于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承担。 据此,依据《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先生购车差价12000元。 4 百万豪车临时涨价 明明新车的购置税是以91.5万来计算,为何到了汽车销售商的口中就成了131.8万?一辆奥迪A8的轿车竟然差价达到40万,除去购置税等费用,剩下的就是所谓的加急费、服务费了。 近日,李先生准备购置一辆奥迪A8轿车,而该款车根据市场指导价,在100万上下。而根据当时这家奥迪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表述,他当时与李先生洽谈后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31.8万元。因为自己急需用车,所以李先生提出当天提车并为此支付了136万元。在李先生看来,这136万元足以支付车价、购置税以及其他各种费用。谁料,销售公司方面却表示,当时他们是明确告知客户,因为当天提车所以要支付加急费1万元。此外,车辆的上牌费、保险、交纳购置税及车船税等以及服务费等,总共加在一起,扣除李先生当天支付的136万元,还要另外支付10万余元。 对于这笔双方争议焦点的费用,被告李先生是否应该支付,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在购买车时连基本的合同都没有签署。根据购置税以及保险费等缴纳单上显示,这家汽车销售公司都是以购置价91.51万元为基数来购买的。所以,法院认为,原告汽车销售公司虽主张约定的款项结算方式以最终产生的费用金额为准即多退少补,但由于双方实际并未签订书面的车辆买卖合同,且原告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该款项结算方式,所以法院方面对于原告主张的款项结算方式难以采信。此外,已查明的事实表明本次车辆的买卖系现货、即时交易,在无特殊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该种交易应以银货两讫为一般的结算标准。本案中,被告在购车当日付款后即提走车辆,而原告对于被告的提车行为也予以认可,此时应视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即时结清且相应购车款项已即时结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余购车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手记 加价卖车终究摆不上台面 车市火了,买车人多,竞争也相对激烈,但这种激烈的竞争其结果并非是购车人能够多多的享受实惠,反而是许多地方被“潜规则”了。新车下线,铺天盖地的宣传让人心里发痒,于是赶到4S店那里选购,“预定”成为选购新车的普遍方式,为了“尝鲜”就要“被动的”将人民币压在那里。以上两个案例或多或少都是因为销售公司的故意提价,一个是让消费者吃了亏,另一个则是销售公司因为自己的一些小伎俩,反倒是被消费者占得先机。 买紧俏车需要加价才能提车,有些进口车甚至在加价后都无法确定提车的时间。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近年来,随着车辆销售猛增,各类汽车销售领域欺诈诉讼案件也持续增长,并且呈现出类型复杂、侵权隐蔽、维权困难等特点。 虽说加价对于汽车销售企业来说,确实有着提升销量和利润的明显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它对于品牌的杀伤力却远远大于短期得到的效益。就此而言,车企如果把加价卖车作为一个长期的策略,无疑是阻碍自己的前路。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说早期的加价卖车受益于中国汽车市场的利好,那么车企们真正应该注意的是,近两年随着中国车市“微增长”已成定势,真正拼产品、拼服务的时代已经到来。车企只有拿出真正过硬的产品,才能赢得消费者的第一眼青睐,而要保持持续的热度,则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值得关注的是,车企也不应该忽视消费者的觉醒程度。虽然,大多数消费者也依旧选择忍受加价,但这种境况正在发生变化。两年前,某论坛就掀起了“反加价联盟”,呼吁大家共同抵制某款新上市的车型,短短数日,几百名消费者加入这一联盟。 对于加价卖车真正给企业带来多大的好处?短期的利润固然一目了然,但从长远看,加价卖车始终背负着“双刃剑”的尴尬定位感官。(记者 程怡 漫画 崔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