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5月8日,方某某乘飞机从广东省深圳市至青岛市,当晚,方某某与张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商定,方某某卖给黄某某、孙某某冰毒14公斤,送给张某某冰毒1.1公斤。
5月9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根据方某某的安排,携带藏有约15公斤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乘坐长途车从广东省深圳市前往青岛。
5月10日11时许,黄某某将毒资现金人民币75万元交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该毒资交给方某某。当日14时许,苏某某到达青岛,方某某让苏某某至城阳区某中学门口等候。张某某驾车载方某某前往约定地点与苏某某见面,方某某将苏某某带来的装有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交给张某某,随即与苏某某搭乘出租车前往青岛流亭机场欲离开青岛。张某某驾车将该行李箱带回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孙某某提供的房屋内,张某某、孙某某与黄某某对行李箱内的冰毒进行分配,孙某某分得2 938.5克;黄某某分得冰毒10 795克;张某某将方某某送的942克冰毒留下,又从方某某送的另外100克冰毒中取出少量与黄某某、孙某某共同吸食,并分别送给黄某某、孙某某各10余克。
当日18时许,三名被告人携带毒品欲离开房间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日,公安人员在青岛流亭机场将被告人方某某、苏某某抓获,从方某某处缴获现金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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