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6月4日讯 记者从昨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日起,我市经适房将首次执行区市价格定位规定,崂山区经适房基准价在4700元/平—5700元/平;市北区4200元/平—5200元/平。这也意味着我市今年6月底前上市的910套经适房开始实行价格区间定价,本次基准价格的执行期暂为三年。另外,根据规定,市南区将暂不再配建经适房。
我市经适房各个区市价格区间定价 价格悬殊大
新政策对各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基准价格的价格区间,其中崂山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最高为5700元/平方米,最低为4700元/平方米;市北区最高为5200元/平方米,最低为4200元/平方米;李沧区最高为4600元/平方米,最低位3900元/平方米;黄岛区最高为4300元/平方米,最低为3200元/平方米;城阳区最高为4150元/平方米,最低为3550元/平方米。这也是我市首次实行经适房区市价格定位,本次基准价格的执行期暂为三年。上半年或上市经适房900余套 限价房约1270套
目前我市共计划建筹各类保障性住房15000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占七成,配租配售各类保障性住房不少于8000套,力争让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
6月底前将推出910套经适房 市北区约500余套
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徐志勇在昨天的发布会上透露,预计上半年可达到销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市北区的温莎郡项目(瑞海北路19号),房源约500余套;民建大厦项目(连云港路76号),房源约70套;城阳区的鑫江水青花园(王沙路60号)项目,房源约100余套;龙湖悠山郡项目(仲村社区,青威路东、仲村社区南),房源约240套。具体项目和销售时间根据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和手续办理情况适时调整,一旦确定将尽快发布销售公告。
年内上市限价房房源公布
另外,预计年内可达到销售条件的限价商品房住房项目有位于李沧区的文昌路保障性住房项目(文昌路155号、文昌路318号),房源约1000套;城阳区的水岸心都项目(中经二路东、王沙路西),房源约270套。具体项目和销售时间根据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和手续办理情况适时调整,一旦确定也将尽快发布销售公告。
目前实行配建和集中建设经适房两种形式
前,我市存在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两种建设模式及价格形式。由于定价机制不同,两种经济适用住房存在区位、结构、质量近似但价格差异较大的现象,这对购房者不尽公平,销售中叶极易产生矛盾,而且,2012年市政府修订公布新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我市行政区域调整后,对经济适用住房要求实行六区统筹建设、统筹管理,现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求。
鉴于此,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历时近三年时间调研,先后两次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申购家庭代表及开发企业代表听取意见,多次修改完善调整方案,并经市政府两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新的价格政策。
根据新政策,我市市区经济适用房将实行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分离,结算价格用于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的结算,销售价格用于政府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销售。其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根据申购家庭的承受能力并兼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确定,不同行政区之间保持合理差价,对同一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价格实行同质同价,不再区分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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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区域经适房要同质同价
我市调整市区经适房价格政策 不再区分集中建设和配建模式 各区敲定最高及最低基准价
近年来申请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民发现,尽管同在市北区,但两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却出现了500-1000元/平方米的差别,这让一些申购者直呼“不公平”。这是怎么回事呢?
对此,市物价局副局长秦青松介绍说,2008年9月1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实施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集中建设的模式,其价格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根据每个项目的成本、利润和税金核定;2008年9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行统一在原市内四区商品房用地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模式。配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要是根据2007年审核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基准价格、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和土地级差等因素确定,并作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的附加条件之一,通过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竞价进行平衡,在此过程中,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金,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测算,自负盈亏。2008年至2010年,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制定并完善了原市内四区一级至七级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分别为4533元、4333元、4133元、3933元、3793元、3667元、3557元,并保持稳定至今。
随着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仅仅依靠配建政策已满足不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也难以完成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筹力度,原四方、李沧区政府分别在辖区内落实了部分土地,用于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此出现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两种建设模式和两种价格形式。
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日前调整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昨日两部门就此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根据新政策,同一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同质同价,且各区敲定最高及最低基准价格,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此区间内确定具体价格。新政实施后,将有效解决同一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现差异过大的问题。
经过区域统筹每平米省600元
“仍以李沧区惠水路集中建设保障房项目为例,根据成本测算该项目销售价格约为5280元/平方米,而经过区域统筹,资金综合平衡后,确定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最高为4600元/平方米,也就意味着惠水路项目的销售基准价格不会高于4600元/平方米,这比此前按成本定价至少要低600元/平方米,对于申购者来说将减轻不少负担。”市物价局副局长秦青松举例说。
结算价格和销售价格分离
根据新政策,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将实行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相分离,结算价格用于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的结算,销售价格用于政府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销售。对用于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的价格,其核定原则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今后,销售价格超出配建项目结算价格部分,上缴各区财政,专款专用,用于辖区内集中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平衡,结余部分专项用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足部分从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支出。
同一区域内实行同质同价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根据申购家庭的承受能力并兼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确定,不同行政区之间保持合理差价,对同一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价格实行同质同价,不再区分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新政策对各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基准价格的价格区间。由于市南区已无土地可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故没有给市南区核定价格。本次公布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总体上低于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高于同区域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基准价不得超出价格区间
确定各区的价格区间后,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前,根据项目所属行政区和区位的不同、各行政区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收支平衡预算情况确定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具体的基准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各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其基准价格不得超出上述所列最高基准价格和最低基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依照有关规定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书》,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其他费用。
新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发布之日前已销售尚未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未销售但已向社会公布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已确定开发单位、既未公布价格也未销售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结算价格执行供地方案中确定的价格,自发布之日起,其销售价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各区最高及最低基准价一览表 (单位:元/平方米)项目基准价格
崂山区 市北区 李沧区 黄岛区 城阳区最高 5700 5200 4600 4300 4150最低 4700 4200 3900 3200 3550
多次座谈征求意见
由于征地和拆迁成本及建设成本的逐年上涨,我市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也大幅提高,以李沧区惠水路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例,按市政府第145号令的规定,测算价格约为5280元/平方米,而同地段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3557元/平方米。若集中建设项目按核定的价格销售,易导致申购家庭的不理解,引发矛盾,不利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社会稳定。若按配建项目的价格销售(如洛阳路、宜昌路项目),则将导致项目亏损,同样不利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种种因素综合之下,导致同区域同地段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与配建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较大,对购房者而言,客观上存在不公平,也产生了一些矛盾,需要予以完善。为了减少这种价格差,我市将两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并轨。
为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调整方案,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先后两次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开发企业代表及申购家庭代表召开了座谈会,征求对调整方案的意见,相关代表普遍对价格政策调整表示理解,意见主要集中在合理设定区域差价并保证房源,完善分配政策、严格资格审查、合理补偿成本,调动企业建设的积极性等方面,按照与会人员的意见,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市政府领导对此也高度重视,先后两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对调整方案审议后方予以通过。
销售价格超出结算部分专款专用
青岛市物价局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的《关于确定市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指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用于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的结算。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超出结算价格部分,上缴各区财政,专款专用,用于辖区内集中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平衡,结余部分专项用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足部分从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支出。销售价格超出结算价格部分的资金划转方式,由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会同各区财政研究确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销售尚未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未销售但已向社会公布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已确定开发单位、既未公布价格也未销售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结算价格仍执行供地方案中确定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