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派出所内锯锁开走扣押车 因非法处置罪获刑

    晚报讯 带着锯条,走进派出所院内的停车场,将车上方向盘锁锯开之后驾车扬长而去,租车行工作人员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昨天记者从李沧法院了解到,李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李某在青岛经营一家租车行,他的亲戚平时将一辆别克轿车挂靠在车行里对外出租。一天,有顾客相中了这辆别克,双方办理了租车手续。为了防止车辆出现意外,轿车上都安装了GPS运行轨迹,李某也能实时掌握车辆的情况。可别克车被租走后不久,该车的GPS信号突然失踪了,李某怀疑车辆出现了问题。几天之后李某在李沧某小区附近发现了失踪的别克车,可等他上前查看时发现,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并不是当时租车的人,双方就车辆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期间李某拨打电话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调查,由于权属不清,民警决定将车辆暂时扣押在派出所内。

    谁知上午扣押完车辆后,下午李某便带着锯条来到派出所,他到扣押车辆的停车区域后,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门,之后用锯条将方向盘锁锯开,随后驾车离开派出所。民警发现后立即对李某实施了抓捕。不久李某便被抓获归案,车辆被追缴。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5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庭审时李某称,别克车是挂靠在车行,由自己实际控制,并不存在故意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的情况,因此不构成犯罪。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发现其出租的车辆有异样后,随即拨打电话报警,要求警察处理,在警察尚未查清事实将车辆扣押期间,李某未经公安机关允许,私自将车辆开走,其行为已经构罪。经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记者 王婷)

    新闻延伸

    非法处置财产最高可判三年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根据不同情形,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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