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下属赵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被妻子发现后,毕某要求和赵某分手。后来,赵某在将毕某捅伤后,服农药自杀身亡。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毕某行为存在过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赵某被判赔19.9万元。
青西新区的毕某是有妇之夫。2011年5月开始,和单位下属赵某保持不正当的关系。2012年8月19日,两人关系被毕某的妻子于某发现,毕某打算跟赵某断绝关系。于某也多次联系赵某,要求其和毕某断绝关系。后来赵某在家中割腕自杀,幸被同事及时报警救下。
2012年8月23日中午,赵某电话联系毕某要求见面,二人后来开车来到一树林处。赵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将毕某右腹部捅伤后下车,并对毕某说自己包里有毒药。此时,毕某向周围人求助,并来到医院治疗。毕某离开后,赵某喝农药自杀身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有机磷中毒死亡,毕某之伤构成重伤。
事发后,赵某家人将毕某、于某告上法庭。赵某家人认为,毕某明知赵某有可能喝农药中毒的情况下,反而开车逃跑,不及时救治、也没有告知赵某家人或者公安部门,致使赵某丧失了最佳治疗时间,造成了悲剧的发生。对于赵某的死亡,毕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35万余元。
法庭上,毕某辩称,其与赵某之间是一般的男女朋友关系,不存在强奸,双方之间是两厢情愿。在分手时,毕某给赵某5万元的分手费,两人友好分手。事发当天,赵某早有预谋,打算在杀死毕某之后自杀。他认为,赵某的死亡与其没有直接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毕某和赵某保持情人关系,双方均有过错。此外,毕某与赵某的关系被于某发现后,毕某欲与赵某分手,赵某不能面对现实,用刀将毕某捅成重伤后,服毒自杀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毕某没有妥善处理好与赵某之间的婚外感情问题,对赵某可能服毒自杀,却没有及时通知赵某家属或报警,其行为存在过失,对赵某的死亡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一审法院确认,原告的损失数额以66.4万元为宜,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毕某赔付6.6万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家人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毕某在知道赵某情绪激动,曾有割腕自杀的行为后,没有更好地对其进行劝说和疏导,而是采取了逃避的方式,最终导致赵某走向极端。毕某在驾车离开时,没有拨打报警电话,使赵某失去了得到及时救治的可能,未能避免悲剧的发生。毕某对赵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30%的责任。日前,经市中院二审判决,毕某赔偿赵某家人1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