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停车服务费最高50元/月 违规可电话举报

    青岛新闻网11月6日讯 昨天下午,市物业办副主任崔静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时透露,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为小型车辆的室内停车服务费最高标准为50元/月。

    交房6个月物业未装修 可全额退还装修押金

    崔静透露,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保证金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就装修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退还等相关事宜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已与业主签订物业装修协议,若业主在交房6个月之后未装修,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额退还其房屋装修押金。

    车位租赁费室内服务费最高50元/月

    网友反映:合肥路666号四季景园小区停车位,物业由每月从30元涨到50元,是否合法?

    崔静解答,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为小型车辆的室内停车服务费最高标准为50元/月。

    同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北区物业办已要求物业公司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地下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对物业公司收取的地下车位服务费有异议,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落实解决。

     所有权停车位可出售 公共道路停车地不可售

    对于网友提出的新建小区地下停车位是否可以出售的问题。崔静解答,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建设单位导致停车位问题 应由其处理

    黄岛怡和嘉园业主投诉说自己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因设计不合理大部分车位瘫痪,车停在小区外面,可物业照收物业管理费。

    崔静解答,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主要依据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于因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所导致的停车问题,业主可向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并由其予以处理。将要求黄岛区物业办对您小区的物业管理相关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处理物业管理现存问题

      已交付房屋出问题 物业费由业主承担

    崔静介绍说,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已交付的房屋,物业费由个人承担。

    对于长期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情况,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办法》和《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幅度。

    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下同)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

    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文件中规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崔静还透露各区(市)物业办联系方式:市南区(88729207)、市北区(81631023)、李沧区(87639622)、崂山区(55557630)、城阳区(87968157)、黄岛区(86988589)、即墨市(89063033)、胶州市(82289216)、平度市(87352761)、莱西市(88401390)。(记者 朱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