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都不要孩子 青岛法院法情结合判案

    青岛新闻网11月29日讯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在审判实践中,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大多是原告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从对方处变更到自己名下。近期,平度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让人意外的是,原被告双方不仅不夺抚养权,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竟然都选择了“逃避”。

    家住平度的王某与刘某结婚后,于2004年生育一女刘某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加之日常琐事之扰,感情日趋淡薄,终于2013年2月在平度市婚姻管理机关协议离婚,约定刘某某由母亲王某抚养,刘某每月负担500元抚养费。

    离婚后,王某身体多病,性情暴躁,与女儿刘某某经常发生矛盾,因住处与女儿学校较远,接送也不便利,大部分时间将女儿交由托辅班照顾。2014年6月,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刘某某由刘某抚养,王某承担抚养费。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刘某明确表示自己无经济能力也不愿意抚养刘某某,孩子由此陷入两不要的尴尬境地。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查实王某与刘某离婚后,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且长期处于抑郁状态,也确实影响到了孩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刘某与王某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经济方面的抚养能力不是决定本案抚养权归宿的关键,正常的安静的生活环境才是抚养权归宿的根本。经法庭询问,刘某某表示愿意与其父刘某共同生活。结合刘某有稳定的住处、住处与学校相距较近等因素,为更利于刘某某的身心健康成长,平度法院判决刘某某由刘某抚养,原告王某每月负担抚养费700元至刘某某独立生活止。

    法官说法:父母离异,孩子是最大的受伤害者,如果再为抚养权相互推托,只会给孩子心灵上再添创伤。提醒分道扬镳的父母,抚养未成年孩子,既是道德约束,也是为人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更希望天下夫妻,为了孩子尤其未成年孩子,在产生矛盾后,能互相包容,加强沟通,以更为平和的方式处理矛盾,给孩子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陈志伟 李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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