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的开篇:从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

    改革与法治:雄浑的交响

    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关键词,改革与法治总是对应出现。

    1978年初冬,邓小平同志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一年,正是中国改革开放征程的起点。

    2014年仲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庄严承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年,也被公众称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

    法治,保证改革公平正义的方向、保障改革深化的进程、保护和巩固改革的成果。改革,推进立法的科学化、司法的公正化,逐步厘清法与权的边界和关系。一部中国改革的历史,就是二者互相推动、动态演进的过程。

    硬骨头越难啃,改革的法治诉求就越强烈。政府职能转变,需要法治确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收入分配改革,需要法治堵塞寻租的空间;大气污染治理,需要法治确定责任与标准;破除行业垄断,需要有维护市场价值、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制体系。

    马克思讲:“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公平正义的呼唤越迫切,法治的改革动力就越巨大。城镇化进程中普遍出现的征地拆迁矛盾,促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推动了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赵作海案”让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和国家赔偿程序进入大众视野;全民注视下的“唐慧案”,则最终将劳教制度送入了历史。

    从十八大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这短短两年更是对“改革”与“法治”辩证法的集中展示。历经10年、跨3届人大、4易其稿的预算法修改终于告竣,完成了从“政府管钱袋子”到“管好政府的钱袋子”的重大理念转变;实施23年的行政诉讼法迎来了首次大修,有望打通“民告官”的深层壁垒与权力束缚;6省市试点司法体制改革,让法官跳出了普通公务员序列,并正以法官的职业化建设牵引整个司法改革的进程与方向。

    法治,长风几万里。改革,月涌大江流。

    短短两年,人们对改革的共识愈加一致,对法治的信心空前强大。越来越多的人从个人经历中体会到了“三个全面”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滚滚向前,共同放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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