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小夫妻婚后3个月就离婚了,男方认为3个月的婚姻花了13万元的彩礼钱“太亏了”,起诉离婚时想要回彩礼钱。法院认为,双方彩礼剩余的6万元钱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张先生3万元。
去年9月,哈市27岁的张先生经媒人介绍认识了王女士,今年3月,两人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张先生按“习俗”给王女士13万元彩礼钱。随后,两人举办了婚礼。然而,婚后生活却不似恋爱中的浪漫,柴米油盐的平淡生活让两人的激情荡然无存,每日的争吵替代了这一切。最后,张先生干脆整日泡在网吧不回家,王女士也回了娘家。两人冷静下来后,认为这是婚前缺乏了解造成的,双方同意结束这段短暂婚姻。可13万元彩礼钱却成了矛盾点,“从登记到现在才3个月,就花了13万,这太亏了!”张先生想让王女士全额还给他,可王女士认为,彩礼钱不能还,因为在两人结婚前买首饰、家具家电就已经花了很多,剩下的钱也是当初张先生自愿给她的,女人结过一次婚,总要有些“补偿”吧。
经法院调查,13万元的彩礼钱用于买首饰和冰箱、彩电等花了5万元,两人3个月的共同生活又花了2万元,王女士还有6万元彩礼钱。张先生、王女士结婚时间虽然较短,但由于双方已办理婚姻登记,张先生又不能证明因给王女士彩礼钱造成生活困难,所以,张先生请求全额返还彩礼钱,没有法律依据,剩余的彩礼钱应视为共同存款,平均分割。最终判决首饰归王女士所有,电视、冰箱等家具家电归张先生所有,王女士还应给付张先生3万元。
3种情况可索回彩礼
那么,什么情况下能要回彩礼钱呢?此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