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邵俊涛案发的广西发改委原副主任、广西交通厅副厅长涉嫌受贿3000余万一案,12月24日在南宁开审资料图
原广西隆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总经理邵俊涛,受贿600万元,此案被指定一中院审理,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邵俊涛案由行贿人引发,巧合的是,邵俊涛受贿后用300万行贿广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广西交通厅副厅长廖小波,牵出廖小波受贿案。
记者今天获悉,市高院认为,邵俊涛将赃款大部分转交他人且其供述对司法机关侦破其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起了重要作用,改判有期徒刑14年。
廖小波涉嫌受贿案于12月24日在南宁中院开审。检方指控廖小波自2006年至2013年间,在项目审批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221.5万元、港币40.55万元和34万美元,其中包括邵俊涛等人给予的钱款。
案发
原隆百高速高管 被指受贿600万
今年46岁的邵俊涛于2007年3月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调入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交公司)。
2007年9月4日,广西交通基建管理局和中交投资有限公司(中交公司独家出资成立)共同出资成立了广西隆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并设立一、二分公司。
此后,邵俊涛被任命为隆百一分公司总经理,负责隆百高速公路项目的商谈,包括项目招投标及组织施工。
经一审查明,2007年至2009年7月,邵俊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单位吴生炳(已判刑)的请托,为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中标广西隆林至百色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为此,邵俊涛先后两次向吴生炳索要人民币共计600万元。
据悉,在吴生炳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后,检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吴生炳向邵俊涛行贿的犯罪线索,邵俊涛因此案发。
一审
受审自称 拿贿款向他人疏通关系
邵俊涛到案后向警方供述,在隆百高速公路项目谈判过程中,中交公司和广西交通厅发生分歧,其上司建议找朋友疏通一下,作为答谢,可以分包一些工程。
为此,他找到李某和何某等人,后通过李某找有关领导做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李某提出要1000万元至2000万元收益,以分包3亿元的工程作为回报。
邵俊涛说,由于李某并不具备投标资质,邵俊涛找到另一家有资质的投标方合作,其负责人吴生炳答应中标后分包工程给李某。
开标前,中交投资公司给中交系统内部预定中标的工程局开会,邵俊涛电话通知吴生炳参加,对方因此清楚了报价思路等,也知道了底价。
评标前,邵俊涛和公司其他领导还给评标专家打招呼,使得吴生炳所在单位最终以7.4亿元的价格中标。
开标前一天,吴生炳出具确认分包的承诺函,但其在施工前突然反悔,提出直接给李某钱。
吴生炳交代,在隆百公司向其所在单位拨付6800万元预付款后,吴生炳等人用四个纸箱装了500万元现金,到达邵俊涛指定酒店,将纸箱放在酒店行李车上,用行李车推进邵俊涛指定的酒店房间。
邵俊涛受审时称,他把其中的300万元给了李某,何某取走100万元,另外100万元借给了他人。
邵俊涛的上司周某表示,邵俊涛只提到在谈判过程中遇到项目担保等问题,他不清楚谈判中还有其他障碍,也不知道吴生炳承诺分包等事情。
李某也否认帮邵俊涛协调过关系,并拿了钱。何某也表示,其未帮邵俊涛引荐相关人员,也未拿过钱。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邵俊涛无期徒刑,宣判后他提出上诉。
北京市司法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部关于任命杨箐等二百二十六人为公证员的决定》(司发通[2014]142号文件),我市杨箐、马涛、王硕(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杨益、黄威、赵永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向开罗、李静、杨少飞(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王志学(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杨宏(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施扬、吕东梅、孟燕(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孙京晶、贾旭(北京市正阳公证处)、薛颖、王朝阳(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张瑜、高宁(北京市求是公证处)、马寅娜(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付强、李子鑫(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张卫伟(北京市恒信公证处)、董岚芳、赵蕊(北京市华夏公证处)、徐建山(北京市利兆公证处)、梁志会(北京市国泰公证处)、左华(北京市渔阳公证处)29名同志被司法部任命为公证员。我局向上述新任公证员颁发了《公证员执业证》。
特此公告
二审
向广西发改委原副主任行贿300万
法院二审期间,一份新的证词被法院采纳:邵俊涛坚称自己将受贿赃款中的300万通过李某转交给广西交通厅副厅长廖小波。
李某随后改口证实,事发前,邵俊涛打电话表示高速公路项目现在有些麻烦,希望李某再找廖小波从中协调一下,李某将邵俊涛交给自己的300万元交给廖小波的妻子。
二审过程中,广西检察院反贪局致函北京市检察机关说明:根据邵俊涛交代的线索,对涉案嫌疑人廖小波展开初查并立案侦查,已查明邵俊涛受贿的500万元中,有300万元送给了李某,李用于向廖小波行贿。
发改委副主任受审 受贿相互印证
由于邵俊涛案件的发生,今年12月24日,广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广西交通厅副厅长廖小波涉嫌受贿一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廖小波自2006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担任广西交通厅副厅长、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项目审批、项目谈判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21.5万元人民币、40.55万元港币和34万美元。
在对廖小波的指控中,有一项指控内容便涉及邵俊涛和吴炳生的高速路事件。
2007年至2011年,廖小波在代表自治区交通厅与中交公司进行谈判过程中,促成中交公司承建隆百公路项目部分路段,并多次由其妻收受谈判成员、隆百高速公司一分公司总经理邵某(另案处理)通过李某(另案处理)送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10万元。
此外,廖小波还曾向邵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向承包隆百高速公司一分公司部分标段的吴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2009年春节,吴某请廖小波吃饭,廖称有一些打高尔夫球的票和餐票不好处理,想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帮助处理,遂送给廖小波10万元。通过同样的方式,隆百高速公司一分公司总经理邵某也送给廖小波5万元。
判决
为破大案起到重大作用改判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在二审中查明,邵俊涛收受贿赂的钱款,确有大部分被邵俊涛给予他人,邵俊涛对这部分钱款的去向供述属实,且这部分钱款已经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其他案件中扣押。
邵俊涛的如实供述,还对司法机关侦破其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起了重要作用。
另外,邵俊涛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其构成坦白。
法院认为,邵俊涛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向中标承建单位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邵俊涛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对邵俊涛量刑过重,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邵俊涛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