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纳入工伤保险 政策解读

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纳入工伤保险

    记者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这份意见是由人社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意见同时确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确保了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为避免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补充完善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上述单位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

    背景

    为什么没为建筑业工人织起“防护网”?

    近期,全国多地建筑业工伤事故频发,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难问题引发关注。记者采访了解到,工伤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是,保险覆盖率低、工伤认定难。一位被采访的建筑工人问,我们的保险应该由谁上?建筑业工人啥时才能走出“一失万无”绝境?

    参保比例不到1/4

    2014年12月29日清晨,北京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10人死亡,4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在顶升过程中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县幸福花园小区工程发生一起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经记者简单统计,仅去年12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

    长期以来,建筑业虽然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但却是工伤保险等保障制度的“薄弱区”。不久前,全国政协就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了解到,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建筑工人的权益特别是工伤后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工伤维权问题较为突出,其主要表现之一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据初步统计,全国4000多万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比例不到1/4。

    来自安徽界首市的邹河海干了十几年的建筑包工头,他手下的农民工在安徽、上海、浙江等各个地方都干过各种工程。他说,对于工伤保险,他和工人们根本不敢主动提要求,当然也没人主动给他们买过。“2014年夏天我在山东一个工地干活,老板倒是给办了保险,不过是20人只办了2个人,老板说,出了事可以轮着用。”邹河海说,“其实,我们工人要求很低,只要工资不拖欠就好了,工伤保险,现在还真是不敢想。”

    而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保险的缺失,“私了”也便成了普遍通行的处理方式。邹河海告诉记者,2014年8月,他舅舅的孩子在工地高层作业掉了下来,被钢筋穿腿。工程老板赔了8000元,介绍人赔了2000元,事情就算过去了。“至于工伤保险赔偿,买都没买,哪来赔偿呀!”

    维权面临多重难关

    据统计,建筑业工伤率仅次于采矿业。然而,多重原因导致工伤维权作为维护工人利益的“防线”常常“失守”,维权面临多重难题,往往使工人陷入“一失万无”困境。

    深圳一位资深劳动法律师分析说,造成目前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直接参保率普遍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制等劳动关系特点使得工人的各种保障制度欠缺;其次,建筑工人普遍都是农民工,随着农村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直接参加工伤保险存在重复参保,虽然法律并不禁止,但在此情况下工人可能选择不参加,以免影响“拿到手的工资”;此外,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而不愿为工人直接购买工伤保险。

    同时,缺乏相关证据认定也是阻碍工伤维权的原因之一。记者采访了解到,劳动合同缺失导致工人工伤维权遭遇“劳动关系认定难”,已经成为工伤维权第一道难以迈过的“坎儿”。也就是说,首先要证明劳动关系就已经大费周章,更不要说证明工伤责任,获得工伤赔偿了。

    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发布的《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与工伤维权调研报告》显示,五年来该机构完整跟进的73个建筑工人工伤案例中,没有一例有正规的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工人工伤维权的关键难点有超过60%的人选择了“劳动关系认定”,另外有超过20%的人选择了“赔付执行难”。

    记者了解到,建筑工人遭遇工伤后,希望获取工伤保险赔付,一般需经过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程序。而用人单位往往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拖延时间,导致工伤认定索赔至少得要三年,长则四年。很多农民工没有这么长时间可耗,最终被迫接受不合理的私下赔偿。

    此外,因资质挂靠、层层分包导致工程安全监管乏力、工人工资被拖欠现象,总包与劳务分包乃至于包工头互相推脱责任、扯皮,包工制度下工人被置于一种遮蔽的劳动关系中,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得以规避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工伤工人的维权路遥遥无期。

    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

    如何为建筑业工人真正织起“防护网”,多位专家和基层工人表示,要多角度落实工伤保险,强化各项工伤维权制度的执行力度境。

    首先,应通过多种措施确保工伤参保覆盖率提升。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往往采取项目参保、商业投保等措施“补位”,比如要求项目在拿到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工程报价的一定比例参加工伤保险,为该项目的建筑工人“捆绑”参保等。如合肥市就普遍采取了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方式,每个建筑项目要获得施工许可证,就必须按工程报价的1.5‰投保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建筑工人工伤治疗费可由单位先垫付。

    “参加工伤保险其实我们都愿意,特别是现在高层建筑施工危险系数更大,希望未来能降低参保门槛,落实项目参保,让我们更有安全感。”邹河海说。

    同时,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李大君等提出,应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将按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在工伤认定上落实“举证倒置”,只要用人单位拿不出工人非在本单位遭受工伤的证据,就采信工伤事实,缩短工伤认定期限;提高违法成本,对建筑企业违法用工、不依法参保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建议如“恶意欠薪”一样,将“工伤拒赔”纳入刑法范畴。

    解读

    农民工工伤维权难有望破解?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效果又会如何?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农民工“伤不起”

    据人社部统计,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80%是农民工。作为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李红奎就是其中一例。

    2012年9月12日,来自山西临汾的农民工李红奎在北京某工地做运料小工,意外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造成颅骨骨折。李红奎想申请工伤赔偿,但是第一道程序——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就让他犯难了,因为当初他没有签订任何用工协议。

    不仅是劳动合同让农民工“伤不起”,工伤认定鉴定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复杂也加剧了维权的难度。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律师曾对现行工伤维权的法律程序进行分析指出,要走完一个完整的工伤维权程序,总共需要3年9个月,最长甚至要6年7个月。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很多未参保企业为逃避工伤待遇支付责任或是少支付待遇,常采取瞒报少报工伤事故,或是与工伤农民工讨价还价。由于建筑业农民工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差,被迫选择与企业主“私了”的现象普遍,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被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

    建设项目参保和工伤保费单列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意见明确了四部门的联动机制。意见确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李大君认为,按建设项目参保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是意见的一大亮点。意见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以前,由于未将工伤保险费用明确列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可竞争费用,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为控制成本,往往采取牺牲工人权益保障,放弃参加工伤保险。

    而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用工不规范仍是工伤维权难点

    意见的出台对于农民工工伤维权无疑是一个利好,但也有专家认为,一些“卡脖子”的因素仍然有待进一步解决。

    有专家指出,意见提到工伤认定所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依旧强调劳动合同。假若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办法监督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的落实,在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部门又咬住劳动合同不放,那么,工人自己申报工伤的维权之路就很艰难了。“虽然文件中补充提到,除了劳动合同之外的其他证据也可以作为参考,但即便有了这些证据,还要经过‘一裁两审’这种短则一年,长则两三年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程序,有几个工伤工人耗得起呢?”这位专家说。

    李大君则提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事故现场,并在一个月内为工伤员工申报工伤。“但相关规定却没有说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为员工申报工伤会承担什么样的惩罚。”他说,虽然意见提到了维权民工在自己申报工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这条规定过于软化与模糊,对“工伤拒赔”的涉事单位不具备约束力。

    长期关注农民工问题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卢晖临认为,意见亮点颇多,但只能算是一个“临时性的措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维权难,最根本还是用工不规范的问题,工程层层转包到无资格的包工头手里,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卢晖临说,“要想治本,关键是要解决这一问题。” 文图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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