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安局原副局长终审判无期 曾发还黑老大奔驰

    在农历春节到来之前,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加平等来了自己的终审判决。

    2月15日,杨加平二审代理律师周泽告诉澎湃新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杨加平的上诉,维持原判。周泽称,杨加平已委托他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2014年9月,杨加平因受贿、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徇私枉法三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承认逢年过节收过财物但否认系受贿

    2010年青岛聂磊案案发后,山东检察系统主导的“打伞”(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行动持续推进,青岛警界随之持续震荡。

    此前,已有包括青岛市公安局原局长王永利、原副局长姜集喜在内的50多名官员落马并被判刑。

    在杨加平案二审宣判之后,目前仍有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原局长单果潍涉黑案在审理之中。

    单果潍代理律师迟夙生告诉澎湃新闻,在经过六次庭审之后,单案一审还未判决。

    1955年出生的杨加平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历任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局长、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长和青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

    聂磊案发两年之后的2012年5月19日,杨加平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根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杨加平在1994年至2012年间,为山东泛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强、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刘峰玉等47个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案件办理、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工程承揽、车牌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2套,共计人民币612.84万元。

    杨加平在上诉状中称,检察机关起诉并被一审判决认定的多项“受贿事实”,是根据侦查人员的诱供、逼供编造的。

    杨加平称,逢年过节,确实收取过一些下级单位、分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得到过他帮助的人的财物。但收受他人财物的金额、次数,都没有一审判决认定的那么多。

    他认为,逢年过节,送礼是一种社会现象,不能简单地定性为行贿受贿犯罪。

    自称与黑社会人员吃饭系组织部副部长安排

    此外,法院亦认定杨加平曾收受聂磊集团的贿赂并为其提供庇护。

    判决书称,杨加平担任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长后,为取得杨加平对聂磊团伙的关照,聂磊安排刘峰玉与杨加平建立联系。经人介绍,刘峰玉与杨加平相识,并先后三次送给杨加平7000元购物卡、5.5万美元,共计人民币46.29万元。

    2001年5月15日,聂磊带人持枪打砸青岛市中湾洗浴中心,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当晚,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在案发现场扣押聂磊奔驰轿车一辆及车内80万元现金,并于同年6月27日将聂磊上网通缉。

    在明知聂磊被网上通缉尚未抓获的情况下,杨加平安排干警将扣押的奔驰轿车和 80万元现金发还聂磊组织的主要成员刘峰玉。

    杨加平在上诉状中称,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而对其进行包庇。

    他承认自己确实由青岛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张泽忠(已落马)安排与刘峰玉吃过饭。但当时并不知道刘峰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后也与刘峰玉没有交往。

    对于中湾洗浴中心寻衅滋事案发生后,市南公安分局将扣押的奔驰车及车内的80万元发还刘峰玉一事,杨加平表示,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称王永利(青岛市公安局原局长)打电话让把车辆和现金发还刘峰玉,并不符合事实。“侦查阶段的供述是被侦查人员逼供、诱供的结果。”

    杨加平说,当时市南分局分管刑事的副局长齐有智在调青岛市公安局工作之前口头向他汇报,称经调查,扣押的车和钱与案件无关,是聂磊借一个公司的,应当发还。

    杨加平称自己当时没有想太多,因为齐的汇报是非正式的,也就是出于尊重跟自己打个招呼,发还扣押的物品一事分管局长本来就可以决定,不必请示。加上齐有智当时已基本明确为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马上就是市南分局业务部门的领导,日后许多工作还需要他的支持,便随口说:“行,发还吧。”

    原标题:青岛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加平终审被判无期,曾发还黑老大奔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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