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证书封面不同。 傅学军 摄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崔 武
随着我省首张不动产权证颁出,引发广泛关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终于在我市正式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会不会影响楼市成交量?将对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个人隐私信息会不会因此而泄露?对于多数市民仍存在的疑问,昨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何意义?
答: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对我市房地产市场有何影响?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与房地产市场成交量没有直接关联。从长远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有利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健康稳定。
问:不动产登记对老百姓生活有何影响?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便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交易安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企业和群众等权利人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最大程度的方便企业和群众,同时节约行政成本,减轻群众负担。对原先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变不换”,也就是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证书,不强制更换。
问: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关系?
答:《物权法》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制度设计也比较系统。按照《物权法》、《条例》的规定,在制度设计时,总的要求是遵循有限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查询。在信息公开查询过程中,区分不同性质的登记信息,对不同主体相应地提供及时的分类查询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的登记信息查询权利。
为此,《条例》一方面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为国家宏观调控、制定科学决策提供准确数据支撑。另一方面,《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查询设置了严密的规则。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才能够查询信息,也就是只能因为正当、合法的目的才能进行查询;相关部门如司法部门、司法机关需要查询权利人的财产时是可以查询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登记资料,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查询的资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登记信息公开查询要继续依法开展,但不会无条件、不受限制地全面公开,不会导致居民住址、身份等基本信息外泄。
问:老证的信息是否直接进入新的不动产登记系统?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各类登记资料、信息将移交到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把这些信息进一步梳理、整合到一起,最终形成完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逐渐建立起完善的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部门互通,上下互联。
问: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地产权证书相比有什么差别?
答:新旧“房本”对比来看,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内容更加详细。不仅包括了房屋和土地,还有林权、海域及农地等,在后面的附图上,也增加了宗地、宗海及建筑物、构筑物信息。不动产权证内页,清楚地标明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和权利其他状况。其中,不动产单元号还包含贯穿不动产所有信息,并可以通过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
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房屋的取得价格将登记在由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上。
青岛推进不动产 登记工作时间表
■2015年——
按照“四统一”的要求,做好工作衔接,细化工作流程,实现市本级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重点督促指导其他区市尽快完成机构、职责整合,力争在全市全面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016年——
在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登记配套法规、规章、规范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实际,制定青岛市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
■2017年——
根据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建设青岛市信息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增进登记信息的部门互通,上下互联。同时,建设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