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中级法院22日通报,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惠州中级法院3月20日依法对被告人刘荣华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死刑的裁定。宣告后,被告人刘荣华立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砍杀养女的干爸妈还炸死警察被告人刘荣华系聋哑人(二级残疾),于1998年通过其姐姐收养一名女婴,取名刘某,并一直独自抚养。2011年10月,刘荣华受雇为被害人陈某良(时年80岁)、陈某云(女,时年51岁)夫妇打短工期间,陈某良提出认刘某作干女儿并供其读书,刘荣华表示同意。约一个月,因刘某不愿回刘荣华家,刘荣华对陈某良产生不满并扬言报复。同年12月16日,经博罗县湖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刘荣华与刘某的生母罗某云签署协议,由罗某云补偿刘荣华3万元,刘某归罗某云抚养。
事后,刘荣华认为陈某良故意拆散其和刘某,产生报复陈某良之念,为此准备了匕首并自制了4枚爆炸装置。2012年12月16日16时许,刘荣华至博罗县湖镇镇响水居委会冯某坤家门田村道处伺机作案,见陈某良、陈某云夫妇路过,即骑电动车从背后撞倒陈某云,并持匕首先后朝陈某云、陈某良头部、颈部、四肢等处砍击、捅刺多刀,分别致二人重伤,其中陈某良至今昏迷不醒。作案后,刘荣华逃回博罗县湖镇镇响水居委会南门东49号家中。
当日16时40分许,博罗县响水派出所接群众报案,由副所长陈某程带领民警陈某辉(被害人,殁年39岁)、何某超(被害人,时年38岁)、林某(被害人,时年29岁)及协警员王某彪(被害人,时年34岁)、黄某龙(被害人,时年23岁)至刘荣华家实施抓捕。刘荣华在自家阁楼上看见民警破门进屋,当即引爆事先安放在客厅的4枚爆炸装置,致陈某辉被爆炸投射物(金属颗粒、钢珠、铁钉等)射击造成心脏及双侧肺破裂大出血死亡,何某超、林某、王某彪重伤,黄某龙轻伤。刘荣华逃至隔壁房顶持菜刀、瓦片抗拒抓捕,终被公安人员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荣华为泄愤报复,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抗拒抓捕而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爆炸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刘荣华故意伤害致二人重伤,爆炸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伤,爆炸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太,应依法惩处。刘荣华系又聋又哑的人,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荣华以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记者秦仲阳 通讯员卢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