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娱乐城陪酒中毒身亡 家属一审获赔60万元

    女子娱乐城陪酒中毒身亡

    与4位男客人喝30多瓶啤酒后又外出拼白酒 因酒精中毒死亡家属一审获赔60万余元

    20多岁的女子小娟受邀到大兴某娱乐城陪4男子喝酒唱歌,5人喝了30多瓶啤酒离开后,又到了一家拉面馆吃饭,期间小娟与一人再次拼酒,喝下半斤白酒。

    几个小时后小娟死亡,经鉴定为乙醇中毒死亡。

    小娟亲属为此起诉娱乐城及领班、一同喝酒的4名男子,索赔80万余元。

    大兴法院认为除一名未喝酒男子无责外,其余5被告均有过错,一审判决赔偿原告60万余元。

    判决后娱乐城不服上诉。

    事发女儿娱乐城陪酒饮酒过度身亡

    小娟亲属诉称,2013年11月10日晚上10时左右,小娟接到娱乐城领班阿丽的电话,催促她到娱乐城招待客人。小娟推辞不过,到娱乐城后,阿丽让小娟陪李某4人一起喝酒到深夜。醉酒后小娟因难受不断挣扎,但李某等4人没有施救,安排小娟住进阿丽租住的房间,阿丽也没采取任何措施,致次日早晨,小娟因饮酒过度死亡。

    他们认为,娱乐城为增加收入,让小姐陪客喝酒来促销,对小娟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阿丽作为领班,配合公司为招待客人劝小娟陪酒,事后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对小娟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某等4人让小娟陪酒,在小娟醉酒后没有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对小娟的死亡亦负有责任。

    审理娱乐城:死者不是单位员工

    在开庭时,被告娱乐城称小娟不是该单位员工,且事发地并非娱乐城,因此不同意赔偿。

    娱乐城出示了公安机关的一份笔录证实,小娟于事发当晚11点多来娱乐城后,与李某等4人一起喝了30多瓶小瓶啤酒。晚12点多,5人离开娱乐城后又再次到拉面馆饮酒。

    娱乐城认为,小娟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以及酒量应该知晓,与他人饮酒造成死亡,小娟本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某等4人与小娟拼酒造成其死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外娱乐城表示,阿丽确实是娱乐城的领班,负责招呼客人。小娟来陪酒并非阿丽打电话叫来的,根据公安局口供,可以看出其是被李某打电话叫来的。

    领班:一起喝酒者应该担责

    43岁的阿丽是娱乐城的领班,住在该单位宿舍。阿丽称,小娟醉酒死亡与自己无关。

    阿丽说,小娟不是娱乐城员工,当晚她在娱乐城喝酒后又到其他地方饮酒,后来小娟在她住处留宿时,她对小娟已经进行了照顾。小娟死亡是与其一起喝酒的4个人的责任。

    酒客:已付费没过错不该赔

    当晚跟小娟一起喝酒的是35岁的雷某、36岁的李某、31岁的林某和29岁的墨某。

    庭审时墨某没有出庭。

    在法庭上,李某和林某均称,根据阿丽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小娟是娱乐城的员工。当晚他们在娱乐城消费,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而且当晚并没有喝白酒,小娟是在阿丽的住处死的,因此两人没有过错,不应该赔偿。

    雷某称,小娟是娱乐城的员工,他在娱乐城消费已经支付相应的费用。离开娱乐城来到拉面馆后,吃了一碗拉面就离开了,未与小娟拼酒,因此对小娟的死亡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

    喝完啤酒拼白酒说不出住处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晚,小娟被李某邀请到娱乐城,在领班阿丽允许后进行有偿陪侍(有偿陪侍指陪客人喝酒和唱歌)。当晚,小娟与李某等人喝了小瓶啤酒30余瓶。零时许,小娟和李某等4人离开娱乐城来到某拉面馆进餐。在此期间,小娟与墨某拼酒,各自喝了半斤左右白酒。

    2013年11月11日1时左右,5人从拉面馆离开后,小娟与李某乘坐林某驾驶的汽车返回。途中,因小娟醉酒不能准确说明自己的住址,李某给阿丽打电话,将小娟送到阿丽的住处后驾车离开。此时,小娟已经神志不清,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阿丽遂在客厅地板铺上被子,将小娟拖拽到地板的被子上休息。

    早晨9点左右,阿丽起床后发现小娟趴在地下,身体已经僵硬,遂打110报警。

    经大兴公安分局鉴定,小娟为乙醇中毒死亡。

    判决允许有偿陪侍娱乐城应担责

    大兴法院认为,阿丽系领班,其为单位经营,允许小娟到娱乐城有偿陪侍,应属职务行为,对此,被告娱乐城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小娟过量饮用啤酒与小娟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娱乐城对小娟死亡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小娟醉酒后在阿丽处留宿期间,已经出现神志不清、酒精中毒的症状,阿娟未能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进行救助,与小娟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墨某在拉面馆与小娟拼酒,造成小娟大量饮用白酒,与小娟中毒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李某邀请小娟到娱乐城陪其唱歌饮酒,在小娟过量饮酒时,未能及时进行制止,在小娟出现酒精中毒的症状时,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小娟进行救助,与小娟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对小娟的死亡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雷某与小娟一起唱歌饮酒,与小娟酒精中毒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死者小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知过量饮酒的危害,其对因饮酒过度导致乙醇中毒死亡的后果应承担30%的责任。

    林某系李某的司机,并未参加与小娟的饮酒,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大兴法院一审判决5被告按照比例赔偿小娟亲属60万余元,其中娱乐城赔偿17万余元,阿丽赔偿8万余元,墨某赔偿17万余元,李某赔偿13万余元,雷某赔偿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娱乐城不服上诉。

    (当事人均为化名)文/记者洪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