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原常委一审被判无期 5年收下属739万

    15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潍坊中院官方微博直播了刘贞坚受贿案庭审过程。15日上午9点30分,庭审正式开始。根据潍坊中院官方微博信息,刘贞坚到庭后,公诉机关又提供了新的补充证据,因此恢复了法庭调查。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在休庭后对新证据进行评议。休庭结束后,审判长开始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贞坚利用其担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书记陈宜民、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在职位调整、工程承揽、项目运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江英娟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1579万元。

    公开消息显示,起诉书共指控刘贞坚44笔犯罪事实,除3笔犯罪事实共计118万余元系收受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犯罪事实共计739万余元,均系其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占刘贞坚受贿总数的86%。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贞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贞坚在主政地方期间大肆卖官敛财、权钱交易,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其虽有部分退赃、认罪悔罪、坦白等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贞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赃款人民币33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525.1579万元继续追缴。

    10点25分左右,宣判完毕,审判长宣布闭庭。刘贞坚当庭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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