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集中整治虚假招生广告 定三标准四不准

    昨天,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近日该局联合市委高校工委、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文化执法局、市城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凡在青岛市面向社会招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路牌、灯箱、印刷品等媒介或形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按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进行虚假宣传,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行为,均在本次整治范围之内。(记者 王晓雨)

    联合整治将持续两个半月

    据了解,本次联合整治活动历时两个半月,一直持续到秋季开学之前,分为自查、整治、巩固三个阶段。市和区市教育、工商、文化执法、城管执法等部门将组织执法人员采取抽查、重点区域拉网式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检查通过互联网、报纸、广播电视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根据集中整治的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中包含了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各级各类非学历学校。

    招生简章和广告划定标准

    整治的标准分为三个层面,首先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招生宣传,实行诚信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并注明详细办学地址、联系电话。

    其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内容。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最后,要求新闻媒体等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计、制作、发布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为未经许可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将追责

    对于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学校、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教育、工商、文化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所设置的户外招生广告(含表明机构名称、字号、标志、联系方式的门头匾牌),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招生简章和广告“四不准”

    学校不准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

    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准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

    不准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准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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