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王鑫被轧致死案宣判 被告一审被判处死刑

王鑫案被告崔思峰一审被判死刑

    青岛新闻网讯: 青岛民警王鑫遭碾压死亡一案8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宣判。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崔思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崔思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430元。(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随案移送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依法返还。

    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将进行上诉。 (青岛新闻网记者)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微博发布庭审预告:被告人崔思峰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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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直播

    【10:45】审判长:将被告人崔思峰带出法庭,闭庭!

    【10:43】#被告人崔思峰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不服判,上诉。

    【10:43】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崔思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崔思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430元。(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随案移送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依法返还。

    【10:33】#被告人崔思峰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崔思峰到庭!

    青岛新闻网8月18日讯 今日上午10时30分,青岛民警王鑫遭碾压一案将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宣判。届时,青岛中院新浪官方微博进行图文及视频直播,同时青岛中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将进行同步视频直播,敬请关注。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0日15时许,青岛市北区公安分局民警王鑫在沾化路某旅馆进行清查时,查获吸毒嫌疑人孙某、汤某。民警在对同案嫌疑人崔某传唤时,崔某驾车逃窜,在追捕过程中,王鑫被崔某开车撞倒并碾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崔思峰在公安人员执行公务时,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不计后果,采取驾车冲撞、反复碾压之手段,致执法公安人员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青岛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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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反复碾压民警致其死亡

    今年3月10日10时许,崔思峰的女友孙某某因吸毒,被市北公安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民警查获,孙某某称毒品是崔思峰提供的,民警遂对孙某某暂住的沾化路某旅馆进行布控。

    当日14时30分许,崔思峰驾驶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至旅馆找女友,得知女友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崔将旅馆住客带隋某某到车上询问详情。此时,民警王鑫、包某某等人开警车赶到旅馆外。一民警发现车上的崔思峰可疑,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崔出示身份证。崔思峰拒不出示并开始倒车,民警王鑫、包某某见状上前支援。为摆脱民警围堵,崔思峰迅速驾车向前冲,将王鑫撞倒,崔急踩刹车又致包某某头部撞在车梁上。

    与此同时,隋某某对崔思峰说:“你这是干什么,他们是警察,你就敢开车撞?”崔思峰不回应,并急速倒车致车头朝北,将已被撞倒在车下的王鑫甩至该车前方。倒车期间,坐副驾驶座的隋某某开车门准备下车,车门将包某某刮倒在地,随即越野车车尾撞到停在此处的白色雷诺科雷傲越野车。

    崔思峰见无法倒车逃走,又驾车向前冲,致该车右前轮碾压过躺在车前的王鑫身体,崔见前方有车辆阻挡无法前行,遂再次倒车,右前轮又碾压过王鑫身体,车尾部撞到停在路边的红色雪铁龙世嘉轿车。当崔思峰欲继续驾车向前冲撞时,被在场其他民警拖出越野车驾驶室。

    3月25日,王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

    涉毒男被控“三宗罪”

    7月24日上午,青岛市中院开庭审理青岛民警王鑫遭涉毒人员崔思峰碾压身亡案。庭审中,公诉人员宣读起诉书,起诉被告人崔思峰犯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害人王鑫的亲属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赔偿406万元。

    公诉人认为,崔思峰明知警察在执行公务,为逃避检查,驾车冲撞,后又驾车反复碾压,致民警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庭翻供称不是故意

    在庭审中,崔思峰推翻了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坚称自己当时并没有看到车头右侧的被害人王鑫,当时自己看到警察后,只是在倒车,并没想逃跑,也没有向前冲撞的行为。对于两次碾过被害人的身体,崔思峰辩称,当时并不知道压到人了。

    崔思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思峰没有杀人的故意,对于第一次碾压,辩护人称,当时,崔的注意力被位于车头左边的民警张某吸引,没有注意到位于车头右侧的被害人王鑫;对于第二次碾压,辩护人称,崔面对当时的情况,由于过度紧张,没有发现车辆再次碾过被害人王鑫。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思峰不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延伸

    崔思峰曾因涉毒被判刑

    据悉,被告人崔思峰,男,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2012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青岛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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