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除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公民在办理出国、贷款等事项时,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部门和机构在办理公民贷款、出国留学、移民等事项时,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为了满足群众需要,民政部门陆续开通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然而,该证明逐渐被泛用,给群众带来了不便,也给民政部门增加了负担。
“不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后,我们的工作量也大大减轻了。”市北区婚姻登记处主任于强表示,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主要涉及到房产和办理低保方面,而房产方面的需求占了八九成,特别是这两年房产新政的推出,需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事务大大增加,办理窗口常常要排长队。根据粗略统计,2014年该区婚姻登记处办理该项记录证明达到4万份,其中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就占了三分之二,相当大部分都是办理房产的需求,而今年以来,到目前就办理3.2万份登记证明,大大加重婚姻登记处的工作量。(记者 吴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