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轨道交通运行规范公示 不满意可吐槽

   【青岛新闻网首发报道】

    青岛新闻网9月24日讯 今天下午,青岛市交通委就《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青岛市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及《青岛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的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市政务网和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地铁网站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市民若有建议,可通过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www.qdjt.gov.cn)互动交流版块;信函(通讯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3号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处,邮编:266061);电子邮箱:qdguidao@163.com;联系电话:0532-88918770,88918781(传真)等方式,于2015年10月15日前反馈青岛市交通委。

    轨道交通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

    根据《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试行)》规定,轨道交通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经营单位确定、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根据乘客出行需求以及路面交通的情况,适当调整运营时间。

    线路调整 提前一周公示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引起客流上升时,1.2米以下的儿童免票经营单位应当提前做好相应的列车运行计划和客运组织方案,需要采取延长或缩短运营时间措施时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遇线路改造、设备更新、系统调试等重大事由时,经营单位可以对运营时间、运营间隔作临时调整,但应当提前一周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经营单位应当公布和执行市价格部门批准的票价,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实施票价优惠措施。

    1.2米以下的儿童免票

    根据《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规定,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乘客,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同时,视情节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这些违禁品都不能带

    1、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2、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

    3、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4、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铁锯、铁棒、运货平板车等,长宽高之和超过 1.8米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所携带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5、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视力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导盲犬除外,且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十种禁止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在轨道交通区域内使用明火;

    (二)在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除外);

    (三)在车厢内悬吊扶手、把手、扶手杆;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聚众演讲、相互推挤、滋事斗殴;

    (五)穿着污浊衣物、穿溜冰鞋进站乘车;

    (六)在列车驾驶室外随意敲击,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的行为;

    (七)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操纵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

    (八)赤膊、赤脚、烈性传染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行为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九)无人陪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坐列车或者电扶梯;

    (十)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青岛新闻网记者 于泓)

    附件:

 

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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