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明确,民办高校校长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决定》中明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此外还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决定自11月10日起施行。
《决定》还指出,废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记者 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