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33名落马高官进入司法程序 19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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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有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晚记者梳理发现,十八大后,已有33名落马高官进入司法程序,19人被判刑,其中18人均认定“受贿罪”。

    当庭擦拭眼泪

    今天上午10点,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的直播画面显示,郭有明身穿白衬衣、深色裤子,头发已有少许花白,宣判时还用纸巾擦拭了眼泪。

    今天上午的宣判,共有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参加旁听。

    今年6月30日上午,郭有明受贿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时,郭有明在进行最后陈述时,哽咽落泪,当庭认罪悔罪。

    郭有明被判刑15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担任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稻花香集团、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三峡鸿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企业改制、改变用地性质、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9.265万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郭有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庭认定郭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盘点

    十八大后 33名高官进入司法程序 19人被判刑

    11月3日,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和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在同一天被判刑。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崇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阳宝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崇禧和阳宝华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记者注意到,同日公开宣判两名省部级高官,这在十八大后还是头一回。

    到目前为止,十八大以来落马进入司法程序的33名省部级及以上高官中,已有19人获刑。

    除周永康之外,其余18人均为省部级,分别是王素毅、童名谦、李达球、刘铁男、倪发科、陈柏槐、季建业、廖少华、陈安众、蒋洁敏、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李崇禧、阳宝华、祝作利、沈培平、郭有明。

    另有姚木根、谭栖伟、冀文林、李东生4人已经过堂受审,目前等待宣判。

    法晚记者注意到,目前已获刑的19名高官中,除了“玩忽职守罪”的童名谦,其余18人的罪名中,均被认定有“受贿罪”。

    就具体的涉案金额来看,上述18人中,除了陈柏槐、陈安众、祝作利,其余15人被认定的受贿金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

    未宣判的4人,受贿金额均超1000万,其中3人超2000万。

    除了“受贿罪”,倪发科、蒋洁敏、王永春和郭永祥还被认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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