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警笔误致司机终身禁驾续:已报交管局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中国之声播出了因交警笔误至司机被终身禁驾的相关报道,节目播出后,河南、湖南两省警方都表示高度关注。

    三年前,曾先生因一起交通事故,被河南邓州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并被河南交警部门吊销了驾驶证。但河南交警部门因工作失误,误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栏写成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禁驾”,导致曾先生无法再次考取驾驶证。

    河南南阳高速交警支队多次向湖南常德交警支队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将《转递通知书》中的处罚措施变更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湖南常州却对变更有异义,认为应该终身禁驾。这之间的问题出在哪?又该如何裁决?

    2012年5月,湖南人曾强因在河南南阳域内高速公路行驶道内与一无名氏发生碰撞,致无名氏死亡,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交通肇事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7月,河南南阳高速交警支队向湖南常德交警支队发出《转递通知书》,吊销曾强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5年8月,南阳高速交警支队再次向湖南常德交警支队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将《转递通知书》中的处罚措施变更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变更原因是“笔误”,同时明确表述曾强曾“驾车驶离现场”。但湖南常德警方对这个《情况说明》并不认同。认为“驶离现场就是逃逸事故,河南的决定没做错,逃逸事故就要终身禁驾。”而河南南阳高速交警支队则认为“驾车驶离现场是对事实的描述,但是人民法院没有采纳,因此不属于终身禁驾。”

    节目播出,两省公安交警部门致电中国之声表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都对相关事件很重视。

    河南南阳高速交警支队警官张立表示,省厅已经打过电话,将对这个情况及时予以解决。通过咨询专家得知,终身禁驾必须以法院判决他有罪并且法院认定他有逃逸情结,如果交警部门认定他有逃逸情结、法院判决有罪的,应该就是终身禁驾。但法院判决书上没有认定有逃逸情节,所以思想上有偏差。

    湖南常德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何伟告诉记者,总队领导和支队领导都非常重视,相关的数据已报到总队了,总队报请公安部交管局数据修改,曾强涉逃逸事故是总队提出的,不能修改。给部局传过去,看公安部交管局怎么说。

    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记者 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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