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2001年中国证监会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所推出的最重要举措。在几大派系中,学院派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A股上市公司中共设置独董职位近9000个,其中,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独董名单中,有近3000位独董是由高校在任或曾任教授兼任的,占比在1/3左右,每3个独董当中就有1个出自高校的教师行列,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官员派、大腕派等其他独董派系的比例。这其中,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教授更是成群结队的走马上任。
一人身兼多职普遍
为什么选择高校教授当独董?证监会对独董的资格有明确规定,行政人员不能担任独董。有资源、专业的人不少,但有资源、有专业还没有行政方面职务的人并不多,因此聘请拥有高校学术背景的独董,成为近年来上市公司的时髦选择,一人身兼多职的例子也就不在少数。
据市场不完全统计,在近9000个A股上市公司独董职位中,有超过1800位独董在3家以上上市公司任职,另有近千位独董在5家以上任职,这其中,不乏一些独董还横跨了医疗、地产、餐饮、纺织等多个行业,可谓全能型独董人才。
以身兼多职的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肖星为例,公开信息显示,肖星曾同时担任农业银行、歌尔声学、荣信股份、多喜爱、六国化工等多家上市公司的独董。
类似人物还有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徐经长,其也曾同时担任北京城建、荣之联、全聚德、北新建材、奥康国际等多家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独董。
另外,也有部分高校独董术业有专攻。例如,中国药科大学原副校长王广基,其兼职的上市公司均在医药行业,其中包括科伦药业、恩华药业、华北制药、康缘药业、金陵药业等几家医药类上市公司的独董职位。
收入水平千差万别
除了一人身兼多职成为行业惯例外,从收入来看,人均在一家上市公司领取薪酬大约在5万-7万之间。以2013年为例,当年共有6567位独董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合计年薪达4.49亿元,平均每位独董获得的年薪近7万元。
但高校独董收入也是千差万别,不乏顶级高校出身的独董年收入在百万级别。
此外,多数高校独董的合计报酬级别也均在50万左右。例如刚刚因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遭到立案调查的宋常,一年仅从贵人鸟就领取独立董事报酬高达18万元(税前),远高于行业标准。此外还从菲利华、京能置业和神雾环保领取独董薪酬分别达10万元、6万元、6万元,合计40万。
而与上述现象有明显反差的是,在高校独董的队伍中,也不乏一些“良心”独董,不知是这类群体给上市公司开出了超低的友情价,还是上市公司本身的清贫所致,薪酬低到千元的水平。创意信息独董谭洪涛就是其中一例,这位来自西南财经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创意信息担任独董一年得到的年薪仅有1500元。此外,他还同时担任华神集团、东材科技的独董。
□问题
多数独董未行使应有权利
独董在自己的述职报告中基本都做过如下表态,即“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多数独董并没有行使其应有的权利。作为舶来品的独董制度在引入中国后出现了水土不服的情况,并一步步沦为大股东的附庸。
“目前多数独董的状态是,一年到上市公司开几次会,然后签个字,有些独董甚至连会议都省掉了,”一位曾经担任过上市公司独董的教授向记者表示出无奈。
从独董制度推出的初衷来看,最大的益处就是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董登新分析认为,独董制度对中国来说是个“舶来品”,他的推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的格局都是一股独大,而独董更多的是代表中小股东的权益,如果发挥其作用,对大股东的权力可以起到一种制衡的作用,在董事会里有一票否决的权力。
从西方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成功的经验来看,聘任多有实战经验、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士来担任上市公司的独董,不仅能帮助上市公司提升形象,还可以对市场融资等给予一定的助力。
□探因
两因素致独董成“花瓶”
董登新表示,独董制度自推出之后,就饱受市场诟病,既有其内在原因,也有外在因素。
首先,从内在原因来看,独董制度目前处于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局面,实际上是制度倒逼的结果。因为按照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1/3以上的独董。这一强制制度,使很多上市公司不得不被动的来执行,因此,就会选择一些关系户、闲人,甚至已经退休的人士来担当独董。
此外,从外在因素来看,独董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经营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但一些被聘任的独董自身素质本就欠缺,缺少对公司管理的实战经验,无法对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作出有实质性的建议和意见,独董也因此变成一个包袱、摆设。这也是很多上市公司把独董摆在只负责拿钱、不负责议事的“花瓶”位置的主要原因。
□建议
独董制度亟待完善
宋常事件给市场敲了警钟,而独董制度应如何完善也再度引发市场关注。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独董作为公司业务的“看门人”,却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内幕交易,行为非常恶劣,如果属实,管理层应予以严惩,做到杀一儆百。
此外,宋一欣认为,要真正做到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就要在制度上加以完善。首先,应改变现有由大股东钦点设定独董的方式。按照国际定义,上市公司设立独董主要是为了保护没有发言权的中小股东权益,防止法人股、国有股一股独大,理论上应由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或公司董事、监事、股东提名,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其次,对内幕交易的举报奖励制度应该从目前的5%大幅提升,美国目前30%的内幕交易举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内幕交易的发生。
第三,若要改变目前独董的“花瓶”角色,就要在经济及行权上做到真正独立,这样才能让独董真正脱离大股东的掌控。
加强法律问责机制
董登新表示,既然独董有一票否决权,就要承担起法律责任,加强对独董绩效的考核与问责。没有问责、没有惩处,就无法形成约束。宋常事件就是我国独董问责机制缺失的表现。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律师也表示,独董必须严守纪律。上市公司应当实行内幕信息严格管理,特别要主导信息留痕便于监督,建立独董账户申报制等。
从目前来看,要修改证券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内幕交易者自证清白。同时,加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建设,利用投资人力量监督内幕交易者。
此外,在建立严格的举报者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奖励内部人举报制度。如拿出罚款金额的10%奖励举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