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教授:目前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

    让举报人更加放心、积极举报职务犯罪——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专家学者解读《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记者陈菲、罗沙)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该怎么办?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该如何追责?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让举报人能够更加放心、积极举报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状况不容乐观 相关制度亟待完善

    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近年来检察机关愈加注重依靠群众力量查办职务犯罪,重视和尊重人民群众举报权利、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

    记者从最高检了解到,从1988年起,最高检先后出台《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此后,又于1996年制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并于2009年、2014年作了两次修订。在有关单位配合下,检察机关还逐步建立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工作机制,如受理、移送举报材料时的保密机制,举报人转为证人时的身份转换机制等,来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保护工作的分工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侧重事后救济,举报人遭受威胁时往往求助无门;隐性报复难以查处;奖励金额偏低,奖励资金经费保障水平不一。

    现实中的一些状况也让举报人顾虑重重:一些被举报人滥用职权,采用各种手段打压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迫使举报人畏惧害怕而放弃举报。一些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举报后“流血流汗又流泪”,精神遭受了极大折磨。

    “目前,恶性打击报复职务犯罪举报人的现象虽然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我国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而利用职权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更是难以查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针对过去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保密措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保护、奖励对象的范围等都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鼓励实名举报 将泄密可能性降到最低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实名举报,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去举报。

    “在党和国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既有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的意愿,也有害怕被他人打击报复的顾虑。行为人在举报时往往最关心的就是举报行为的保密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说。

    对此,规定在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将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万春介绍,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八条保密措施,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为确保案件顺利查办,必要时部分举报人将以证人的身份进一步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万春表示,对此,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等。

    在后期奖励环节,规定强调,检察院在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工作的情况时,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这些规定以严密的制度保障、严格的纪律约束,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责任,有利于打消举报人的顾虑,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宋英辉说。

    首次明确规定“隐性报复”

    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除比较典型的侵犯人身、财产安全,栽赃陷害等打击报复行为以外,例如“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也都明确列为“打击报复”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因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此次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卞建林说。

    宋英辉也表示,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打击报复,可以有效防止举报人被“穿了小鞋”却有苦说不出。“周密、细致的保护措施使得举报人进一步免除了后顾之忧,同时,这些规定也让检察机关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针对性。”宋英辉说。

    检察院负有主要保护责任 公安机关也应协助并采取紧急措施

    据万春介绍,规定明确了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分工,规定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院负责,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另外,如果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举报人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时,检察机关该如何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来保护呢?

    对此,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三类保护措施:一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二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三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规定特别指出,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机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有效地防范和降低了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有利于为举报人创造良好的举报环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说。

    明确奖励条件 提高奖励标准

    万春介绍,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奖励工作提供了保障。

    例如,规定明确了奖励的条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实名举报人;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同时也明确了对举报单位的奖励原则:单位举报有功的,可以给予奖励;但是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举报积极性,规定还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通过及时发放举报奖励,激励知悉犯罪线索的人民群众将举报职务犯罪付诸实际行动,能够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供更多线索、更大帮助。”曲新久说。

    卞建林也认为,应积极开展举报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给予奖励,使奖励制度的激励、补偿、取信等作用得以发挥,以弘扬社会正气、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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