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他人名下不动产不能随意查
晚报讯 昨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吴晓航书记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解答市民疑问。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查询他人名下的不动产?吴晓航表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查询人申请查询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说明、申请人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还应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因此,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查询。
记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近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李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