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六区1710元四市1550元

青岛新闻网5月25日讯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调整全省最低标准。根据省有关规定,青岛第15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六区1710元/月,四市1550元/月。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调整为1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7.1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50元调整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为15.5元。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下列各项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之内,用人单位要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88号),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青岛新闻网记者 谢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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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并发布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从2016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710元、1550元、139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1元、15.5元、13.9元,二者平均增幅皆为6.9%;2016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3%、基准线为8%、下线为3%。这是我省连续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连续18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2015年全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提质,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翻一番的目标,需要在“十三五”期间持续稳定安排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今年我省将有多项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政策陆续出台,包括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政府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手段,新形势下,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合理提高职工工资,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不冲突、不矛盾。“当然,也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实际,经过专题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我省适当放缓了调整频率、合理控制了调整幅度。”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对比发现,2013年到2015年三年间,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分别为11.9%、10%、7.41%,今年调整幅度为历年最低。

    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600元,在全国与贵州、河南并列第10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6元,在全国与湖北、福建、安徽并列第9位。调整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710元,在全国列第7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7.1元,在全国列第6位。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部分企业职工工资会提高,主要是部分制造业、零售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初入职员工、低技能员工和辅助岗位员工,其他收入较低的劳动者工资也会相应提高。随着工资的增长,加班费标准也应当相应提高。另外,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的待遇,如病假待遇、基本生活费等也会相应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将会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工资发放标准,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负责人明确表示,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按照相关要求,企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

    企业应当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也有企业担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是否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对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应,目前我省企业新入职初级工工资大都在1800元以上,总体看,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会对企业人工成本和就业形势产生大的影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重点在于引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增长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提高企业效益具有积极作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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