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本月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最高不得超过12%

    原标题:本月起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本月起我市将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2381.50元,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另外,为方便借款人组合贷款缩期业务办理,简化相关手续,本月起我市将取消组合贷款缩期业务需银行同意的证明。

     基数

    最高不超过22381.50元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53715元,月平均4476.3元),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比例

    最高不得超过12%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此次缴存比例最高上限调整后,预计将为3300多家企业减负6亿多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总结

    前5月收缴公积金70亿

    记者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年以来,青岛出台多项公积金惠民举措,既降低职工的购房压力,同时也为企业减轻负担。今年1-5月份全市共收缴住房公积金70.1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5.18%,分别实现新增单位和新增职工开户2518个和6万余个。

    自5月1日起,青岛推出将二次公积金贷款间隔年限由结清5年缩短为2年等系列惠民政策。新政实施一个多月来,青岛共受理二次公积金贷款4417万元,同比增长354%;受理异地公积金贷款1044.5万元,环比增长9.72%;租房提取160.82万元,同比增长249%,新政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上的成效初显。

    同时受我市房屋成交量快速攀升影响,住房公积金购房支取额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今年1-4月份,累计支取公积金38.17亿元,同比增长27.45%;其中购房支取公积金12.1亿元,同比增长61.55%,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为方便借款人组合贷款缩期业务办理,简化相关手续,自2016年7月1日起取消组合贷款缩期业务需银行同意的证明。对符合条件办理组合贷款延期业务,需进行抵押权证变更的,仍需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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