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15至17日放假3天 红包不能充当加班工资

    青岛新闻网9月6日讯 2016年中秋节放假安排为: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其中,9月15日(星期四)为法定节假,9月16日、9月17日(星期五、星期六)为休息日(公休日);9月18日(星期日)正常上班。市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红包”少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9月15日中秋节当天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9月16日、9月17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红包”少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红包”充其量只能算是奖金,奖金作为一种工资形式,作用在于对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报酬,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而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量的补偿。

    如果单位明确所给付的“红包”是加班费,其数额可以高于法定最低标准,而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如果“红包”是单位发放的奖金,则单位还应另行支付加班费。(青岛新闻网记者 谢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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