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毁容前的王勤。
2009年5月13日,浙江诸暨市供电局职工王勤被同事赵伟春泼浓硫酸,面部及手臂严重烧伤。案件侦查期间,诸暨市公安局先后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室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就赵伟春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鉴定意见。
两次鉴定结果均称赵伟春患有精神分裂症,确认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随后赵被送至安康医院强制医疗。王勤的家属在事发多年后调查发现,此前参与司法鉴定的两家鉴定机构均不具备鉴定资质,且两家机构部分鉴定人还不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鉴定意见应属无效。今年7月8日王勤的代理律师将这一情况书面反映至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及诸暨市公安局。
“目前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回复。”10月20日,澎湃致电诸暨市公安局办公室,一寿姓主任表示,“司法鉴定机构由省里规定,第一次鉴定在省定点医院,若不服,第二次由省里随机抽签选择一家鉴定机构,不是我们公安局想去哪家去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