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 状告母校胜诉

    秦同学是青岛大学2014届毕业生,毕业时同学们都拿到了学校授予的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可秦同学只有毕业证这一本证书。直到毕业一年后秦同学才得知由于自己在《法理学》考试中曾有过作弊行为,学校才拒绝授予自己学士学位,这一结果让他根本无法接受,于是将青岛大学告上法庭。记者了解到,2016年6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责令青岛大学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是否授予原告秦同学学士学位重新组织学位委员会审议。

    考试作弊补考通过学分修满 仍无学位证

    2010年9月,秦同学考入青岛大学法学院。2011年11月13日上午,秦同学在参加《法理学》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将手机带入考场,而手机上因为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被青岛大学教务处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他留校察看处分。

    随后的大学期间,秦同学参加了《法理学》的补考,也按要求修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并通过了大四毕业论文答辩。

    2014年6月秦同学从青岛大学毕业,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可却唯独少了学位证。经过一年的交涉,直到2015年6月份,秦同学才得知没有学位证的事情与《法理学》考试时被认定作弊有关,因为自己受到了留校察看的处分,学校才没有授予学位证,秦同学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2015年7月17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2015年11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秦同学胜诉,责令青岛大学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重新组织学位委员会审议。对于该判决结果,青岛大学表示不服,随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学生胜诉 青岛大学要上诉

    11月11日,记者从青岛大学教务处工作人员了解到,他们对此事并不知情,但学校确实有制定《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其中有对学士学位证的考评规定,“而考试作弊、受处分确实不在颁发学士学位证的条件当中,但最终是否给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则要经过学术评定委员会就学生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等有关的方面进行综合的考评,才能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青岛大学方面认为,学校有对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责,作为在校学生参加青岛大学教学范围内考试,这不仅是检验学生学术专业水平,也是对学术诚信、学士道德的检验,而考试作弊属于众所周知的、明显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因此学校作出了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学术自治权利。

    而秦同学则认为,学校不能因一次作弊行为就认定自己的品德不良好,将本应属于学籍管理范畴的“作弊”和“留校察看”等同于学位管理范畴,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的授权,学校有权制定《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相关的工作细则,但也规定了学校制定的细则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秦同学认为法定的学位评定标准是指学术水平, “作弊”、“留校察看”并不是学术水平的问题,因此青岛大学制定的规定明显是无效的。

    法院:学校未提交违反学术道德依据

    2016年5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法院认为,虽然《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规定,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违纪受学校“记过”和以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者,或在学校规定允许延长的修业年限内,因违纪受学校“记过”和以上处分者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但本案中,虽然秦同学在校期间确因考试作弊受学校“留校察看”的处分,但之后并没有再受到类似处分,不能证明学生“无悔改表现”,因此也不适用学校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另外,青岛大学虽然主张秦同学违反学术道德,但是既未提交考试作弊应属违反学术道德的法律依据,也未提交秦同学所撰写的论文存在剽窃、抄袭等内容的事实证据,因此判决责令青岛大学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是否授予秦同学学士学位重新组织学位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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