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招办:2016新生落户本月23日起集中办理

2016-11-17 14:18:06 青网

青岛市招办:2016新生落户本月23日起集中办理

    11月15日,市招办下发通知,各有关单位应汇总今年录取信息,下周将集中办理2016年新生落户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此次办理的时间为11月23日至11月25日(上午9:30—11:00 ,下午1:30—4:00)。地点为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综合处(鄱阳湖路5号甲)。青岛市公安局户籍科联系电话66573513,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85786280。本次仅办理按2016年招生计划所招收非山东省新生的落户手续。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定时间及时办理,逾期不再补办。

    2007年1月,省公安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决定自2008年起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由于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为做好《通知》实施前后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对目前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户口迁移的几种遗留问题,如下规定:

    关于专升本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2015年底前户口已迁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包括外省、市、区院校的山东省生源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的,公安派出所可凭录取通知书,将该生户口由现就读学校迁至专升本学校所在地。

    关于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户口迁移问题。2015年底前户口已迁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在校期间转学的,仍按照山东省公安厅户政处《转发<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的通知》(鲁公户[1997]39号)执行。

    关于在校学生参加研究生考试的户口迁移问题。2015年底前户口已迁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公安派出所可凭录取通知书,将其户口迁至录取院校或科研院所所在地。

    关于大中专院校历届毕业生“空挂户口”问题。对毕业后仍将户口滞留在原就读学校并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各地公安部门要进行调查摸底,彻底清理。各大中专院校驻地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将辖区内“空挂户口”毕业生花名册分发到相关院校,督促其尽快通知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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