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奖励补贴景观照明电费 拉动城市夜景经济

2016-12-22 13:25:25 青岛早报

    昨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市城管办近日出台《青岛市景观照明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对区市纳入集中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实施考核,并对六区设施运行电费给予一定奖补。随着《办法》的正式印发实施,将进一步调动区市加大设施投资建设的力度,不断提升城市景观照明的整体水平,城市夜景必将更加绚丽多彩,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拉动城市夜景经济必将发挥更大作用。

    “实际上电费奖补政策已经实施了4年,但是在推动景观照明建设管理上,作用并不是十分明显,主要是现有考核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不突出,按照‘亮灯率’情况对运行电费实施全额补助,重在‘补’而非‘奖’,没有充分调动区市工作积极性。”昨日,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亮化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工作重心的不断下移,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市级财政资金不可能再继续承担亮化设施建设管理的大头,更多的需要区市发挥主动性和社会资金的广泛参与。

    “不是以商业性宣传、商业氛围为目的的景观亮化设施,纳入到区市平台统一管理的可以实施奖补。”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的景观照明综合考评,已经对照《办法》的部分内容做了试行,取得了一定效果,黄岛区在夜景照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在年终综合考评上成功摘得桂冠,获得奖补资金487万元。

    (记者 刘海龙 通讯员 曹志岩 谭明堂)

    【政策解读】

    /考核奖励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的原则,对六区政府景观照明管理情况实施考核,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设施运行电费给予奖励性补助。对四市政府景观照明管理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暂不给予经费奖补。

    /考核奖励范围/

    符合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纳入区、市平台集中控制或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主要包括:

    1、各级政府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

    2、在景观照明总体规划范围内,由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本单位无力安排运行电费预算或预算安排不足的;

    3、社会资金投资,以景观为主要功能的照明设施;

    4、其他经市景观照明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纳入考核奖补范围的景观照明设施。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纳入电费奖补范围:

    1、社会投资的非以景观为主要功能,且未纳入区、市平台集中控制或统一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

    2、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小型宾馆、饭店、商超等经营性场所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

    3、洗浴、KTV、网吧等娱乐性场所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

    4、经营性场所门头设置的景观灯饰;

    5、公园、广场、旅游景点等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已经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全额预算安排运行电费的,纳入考核范围,但原则上不给予电费奖补。

    /考核细则及标准/

    景观照明考核采取月考核、季通报、年评级的方式进行,由市景观照明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考核满分为50分,共包括综合配套、维护管理、资金投入和设施建设四个部分。其中,综合配套和维护管理为基础性工作,合计分数为40分,采取扣分制,“分档”进行考评,按照各区、市纳入考核奖励范围的景观照明设施用电总负荷情况1000KW以内、1000KW至2000KW之间、2000KW以上分档,档越低,考核的尺度越严格,以体现“工作量与成绩单”基本对等的原则。

    资金投入和设施建设方面,重在鼓励引导区市政府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亮化设施,采取加分制为主。对资金投入大,新增设施多的,给予相应加分。

    市级财政资金每年从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设施建设投入大的多建多得,管理维护好的多奖多补”的原则进行分配。

    具体办法:某区补助基准金额=区级设施用电负荷量/六区设施用电负荷总量×100%×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划金额。

    每年底,市城市管理部门综合统计全年考核成绩,依据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全年考核成绩综合平均后,30分以下为不合格,31至35分为合格,36至40分为良好,41分以上为优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奖补;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照补助基准金额的80%实施奖补;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按照补助基准金额的90%实施奖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补助基准的标准实施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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