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路49处房屋棚改签约 腾房20工作日领补偿款

2016-12-29 13:42:42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记者讯 记者28日从李沧区房屋征收办了解到,振华路68、70号楼的49处房屋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启动集中签约。

    据了解,该片房屋建成于上世纪70年代,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落后,没有配套的厨房和厕所,为市民们俗称的“筒子楼”。

    “该项目为前期李沧区启动的房屋预征收项目,因涉及原企业破产,无法办理公房出售手续等原因导致项目一直未正式启动。”项目负责人介绍,在市开发局、华通公司、沧口街道、李沧房屋征收办的共同努力下,上述问题终于得到解决,被征收人签约腾房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领到征收补偿款。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对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的确定,《补偿方案》规定:

    1、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按照25平方米计算。

    2、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3、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50%支付。

    4、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按上述第1款至第3款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23%)计算。房屋征收补偿金即为被征收房屋应补偿面积结合相应市场或评估价格计算得出。

    (二)征收奖励、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综合性补助等内容。

    1、征收奖励,除对在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6万元奖励外,将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且对在期限内搬迁腾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

    2、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选择房屋补偿的根据约定期限,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发,逾期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3、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划分为三类,按不同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4、综合性补助,在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包含但不仅限于装修费补偿)。

更多青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