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盗窃现场。
2016年12月14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岩叫、岩康、赵明财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云28刑终16号判决被告人岩叫、岩康、赵明财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识别二维码关注青岛新闻网微信qdxww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