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校虐猫大学生道歉 涉及一条染血的产业链
4月8日,网友@霸气旧菜菜hh发博举报称,山东理工大学大四学生范某某,用剥皮、掏肠、火烧、电击等残忍的方式虐待流浪猫,并拍摄视频通过网络宣传贩卖。
网友在微博中称,范某某虐待的小动物大部分系山东理工大学校内流浪动物。该生还在微博的淄博领养和潍坊领养超话中骗取待领养的猫,两个月内就已残害八十只无辜的流浪猫。

截至9日17时,该举报微博评论1.4万次,转发3.6万次。而在@山东理工大学官方微博评论区,也有不少网友留言要求学校对该生进行处理。
涉事大学生为某虐猫相关组织成员
据封面新闻报道,有知情人士爆料,范某只是虐猫相关组织的“小弟”,他与这类人士长期交往,其中不乏有大学生。范某平时内向,不爱说话,有时候上课会顶撞老师。同班同学如果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猫的照片,他还会去评论是什么品种。
据爆料人了解,像范某一样有这种特殊“癖好”的人并不占少数。“我们接触的,都有好几十个群,最近发现的都写的35号群。”其中每个群都有几十上百人,因为涉及发布血腥暴力内容,被封解散后又重新成立。

QQ群里这些潜伏者大多交流和发布虐待动物的视频,画面极其残忍。爆料人提供的截图显示,多人甚至在交流血腥视频时流露出兴奋和欣喜的语气。而其中不乏和动物爱好者针锋相对,甚至挑衅的做法。“我们发布动物保护的内容,有人会直接在下面发布虐狗虐猫的视频和照片,和我们对峙。”

爆料人称,他们虽然经常和这类人打交道,但范某的行为极其恶劣:在校大学生,在学校诱捕流浪猫后虐杀,并拍摄到网络发布售卖。在网络上和范某交流的过程中,乐乐和朋友发现了其真实身份,曝光后引发热议。“我们发现他加了很多虐猫的贴吧,很多帖子都提到了山东理工大学。”
涉事大学生发微博致歉
随着事件发酵,微博“天骁的小猫咪321”已清空相关视频并向网友道歉:我诚心接受网友的谴责和学校的批评教育,也愿意承担由此不良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今后,我将做一个爱惜动物的人,来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恳请大家相信我,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

山东理工大学回应:已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在范某发布道歉声明前,9日早些时候,@山东理工大学发布声明称:
经核实,事件中所涉当事人范源庆为我校数学与统计学院2016级学生。学校已对该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对本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网友致歉。声明全文如下:
关于范源庆同学虐猫视频事件的声明
近日,有微博反映范源庆虐猫及在网上发布、转发虐猫视频,经核实,该事件中所涉当事人范源庆为我校数学与统计学院2016级学生。学校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已对该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对本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网友致歉。学校将进一步调查研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学校将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努力培养有社会责任和健康身心的合格人才。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处
2020年4月9日

律师:出售虐待动物视频获利,可依法定罪处罚
早在2018年6月,人民日报便报道了虐猫狗视频产业链,据媒体调查,一些20-30岁的“爱好者”聚集在QQ群中,发布相关视频,贴吧、快手等平台甚至有视频买卖、付费直播等项目。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建议对于虐待动物,禁止制作、传播虐待动物的视频等行为进行专门立法是必要的。实际上,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有学者、社会组织等提出过相关的立法建议,近年来各界也不断有相关的呼吁。
2019年9月25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74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回应了全国人大代表夏吾卓玛“关于动物权益,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的建议”。《答复》表示,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
随后,法制日报刊载一篇题为《虐待动物,法律不会坐视不理》文章,文中提到,我国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已有与禁止虐待动物相关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对虐待动物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也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某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熊的事件引发强烈社会反响。2003年4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故意损害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一段时间以来,为了吸引网友的关注,在网络直播中时常会出现虐杀动物的视频,甚至形成了网络定制、贩卖该类视频的隐秘产业链,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禁止“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的规定,完全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视频制作者的法律责任。

太琨律(成都)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界平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虐待动物的行为明显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而且传播虐待动物的视频更会给大多信息受众带来不良的观感。从这个层面来说,对这种行为应予以否定。
此外,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行为人若通过拍摄虐待动物的视频,并出售获利的,在法律处罚上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3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朱界平律师说,我们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具有指引性,通过法律规定告诉人们那些不应该做,从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法律还具有教育性,它通过各种不同轻重的处罚方式来达到教育纠正的目的,因此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会”入刑”。本案行为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的事实判断。
来源:红星新闻、封面新闻、人民日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