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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结束后,退费用户指南请点击查看

2020-04-10 15:08    青岛能源集团

01退费标准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1.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2.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3.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02退费依据

供热期间服务人员入户测温,双方在《测温单》上签字确认。供热结束,供热单位依据《测温单》和停热记录,核算后退费。

03退费时间

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汇总,至六月三十日前办理完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04退费通知

如有退费,我们将通过电话、退费温馨提示短信、入户、张贴通知等形式进行有效通知,也可通过物业或小区居委会、楼长等协助通知的方式提醒您办理。

05退费方式

1.银行卡退费:用户可通过“青岛能源集团”微信公众号上传相关资料,实现线上办理。在收到您提供材料后,5个工作日将退费金额转入您所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中。

2.核减退费:由供热单位核减第二年热费的方式退还用户。

3.现金退费:特殊用户采取现金方式退费。

06供热时间

《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

07供热标准

《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若有疑问您可拨打服务热线96556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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