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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人语:金融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对保险业的影响逐渐走向纵深,保险科技应运而生。从有些排斥到欣然接纳,保险市场中形成了创新型科技公司与传统型保险公司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格局。但同时,面对保险科技的创新潮,新型风险如影随形,监管机构需要尽快在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科技创新与金融业的融合发展走向深化,金融业为科技创新提供支持,科技创新也正在改变金融业态。金融科技,尤其是保险科技的风起云涌,在推动产业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奥维咨询的研究报告预测,中国保险科技市场保费将由2016年的0.36万亿元增至2021年的1.41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31.2%;而中国保险市场总保费将由2016年的3.1万亿元增至2021年的4.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9.6%。保险科技增速远超保险增速,未来成长空间巨大。
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对保险科技给予了高度肯定。《规划》指出,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使保险销售模式、客户服务模式、理赔给付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地理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物联网等新技术使得保险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探索应用APP客户端、远程查勘定损系统等实现了移动展业、智能调度及非现场查勘定损;基于数据共享技术建设的行业车险平台已成为支持车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能够实时为行业提供全面的信息共享服务。
毋庸置疑,保险科技的快速发展正在重塑保险业生态,并在普惠金融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保险业回归本源,进一步发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
不过,面对日新月异的保险科技创新,监管机构也面临新的挑战。比如,科技应用加剧监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难度加大;监管滞后和监管空白可能带来新的监管套利等。金融运行的重中之重就是风险防控,科技创新必须遵循监管规则以及规则背后的底层逻辑,而保险担负社会保险保障的职能,更需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放在首位。因此,对于保险科技的监管需要在创新和风险两方面寻求平衡,既要支持创新,又要防范风险。
北京保险研究院副院长冯澍认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生存形态的塑造是突破性的,而数字化处理设备使这次革命以空前的低成本和更新速度到达了每个人的手中。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挑战,比如从同质化的模式向个性化的转变,带来的保险业风险比想象得要大。此外还不能忽略保险基础设施建设。“因此综合来看,保险科技的冲击是信息的冲击,需要监管来调整适应这种外物冲击以达到最佳效果;其次保险科技的发展会带来保险技术生态的变化,需要产生新的监管逻辑和生产逻辑。”
有业内人士指出,金融监管目标应是一个适应于不同阶段的动态发展过程:在保险科技发展初期,扩张速度较快,创新风险较大,监管目标侧重于强调安全;当保险科技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由高速度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监管目标则应侧重考虑提高保险资源配置效率,以提升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金融监管如何兼顾安全与效率,一直是监管者面临的难题。在保险科技的监管方式上,我国或可借鉴国外实行的“监管沙盒”机制,该机制允许创业公司在一个真实的环境中去实践其创新产品、服务以及商业模式,而监管机构则可以根据创新模式在沙盒中的表现,对监管规则进行调整,使监管与时俱进,同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目前“监管沙盒”制度在英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达成共识。
事实上,保险科技与监管也处在“二者相互促进”的关系结构中。一方面保险科技需要监管介入以期规范性发展,另一方面保险科技对于监管本身也是提升效率、增强能力的有力手段。例如,建设以电子账户为核心的统一信息共享平台,这一保险信息化建设重大基础工程就是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能力的重要体现,是监管机构实施穿透式监管的有力工具。电子账户是以消费者为单位,记录其身份信息及与其相关的保单信息的总账户,用于保险消费者查询与自身相关的所有保单信息。
穿透式监管是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主体和适用规则,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电子账户的建立,可以从最终客户端实时采集真实数据,从客户端验证保险机构的报表与数据,全方位的信息归集为各级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服务,有效提升了监管部门掌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灵活性,是穿透式监管的有力支持。
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对监管科技的大量应用无疑也在倒逼监管机构改革。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对创新的要求前所未有,更需监管者重新审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寻求监管升级与保险科技共同的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