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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搭乘李某驾驶的滴滴顺风车出行,却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贾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小桔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贾某6000元,李某赔偿30万元。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6月14日,李某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与乘客贾某达成合乘协议,约定出行时间为6月15日,合乘行驶路线为自七天连锁酒店首都二店至安平酒店南口店,乘车人贾某应支付费用为53.5元。在该次行程中,李某驾驶车辆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事故,导致李某和其车上乘客贾某严重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对本次事故负全责。因协商不成,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北京小桔(即滴滴出行平台的运营商)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4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大货车驾驶人驾驶的车辆依法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在顺风车订单形成过程中,滴滴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而不主动对车主进行派单由车主自行匹配路线并接单,小桔公司提供的仅为居间服务,贾某要求小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贾某6000元,李某赔偿3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认为贾某的损失已由小桔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完毕,故不应由其再次进行赔偿,请求改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贾某已经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否从李某所应负担的损失赔偿额中扣减。李某因驾车逆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为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李某作为侵权人应该向被侵权人贾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侵权责任赔偿与贾某作为被保险人享受的商业保险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李某对贾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因贾某获得自身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偿而减轻或免除。因此,除非李某已投保能够减轻或免除其侵权损害责任的相关商业责任保险,否则,即使贾某从保险公司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李某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对贾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