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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度3.21纵火案继续开庭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郑言 | 责任编辑:莫非 2014-08-20 08:18:19

    【17时4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杨在明又对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合议庭合议后决定休庭。

    【17时3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杨在明连续五次提出回避申请,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不符合法定的回避事由,当庭驳回申请。

    【17时1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杨在明对崔连国第一次讯问笔录等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合议庭成员轮流向其解释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认为上述证据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因此该请求不予允许。(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16时4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告人崔连国,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崔连国: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崔连国辩护人:有。证据一,谅解书2份,被害人耿付林的亲属因为崔连国的家属主动上门道歉并予以经济补偿,他们的家属也充分考虑到崔连国的实际行为,他们愿意谅解崔连国,并且请求有关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崔连国的刑事责任。该谅解书2014年6月14日出具。耿付林的儿子、妻子2014年6月14日出示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杜群山、王月福以及其他四被告人。 证据二,李XX、李XX等8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其8人均因帐篷燃烧引发物质损失,因为崔连国家属给予赔偿,他们出具情况说明,声明不再追究物质损失,也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证据三,证明一份,由吴家疃村53人联名书写,请求法院对崔连国予以从轻处理。 本来我们最开始会见崔连国的时候,崔连国明确表明没有他的事,不构成犯罪,不承担这个责任,我们阅卷后也认为崔连国不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崔连国提出了补偿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认为崔连国不构成犯罪而且不应该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我对崔连国本人态度明确地表明这一观点。他提出要补偿,我提出可以晚一点,这种对他有一定风险。但是崔连国态度非常坚决地说愿意做出努力消除影响,一是让被害人能够受益,二是也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还有一点也减轻政府的负担。我觉得他有一定高风亮节,在他被羁押后经济陷入困境的情况下,让家里筹了一些钱做出了补偿。我方证据三的证明,就是崔连国所在的吴家疃村拆迁实际,因为他认为价格确实过低,拆迁遇到很大难度,自己借了很多钱来补偿。

    公诉人:反对。

    审判长:辩护人,现在法庭是让你出示证据以及说明证明内容。

    崔连国辩护人:证据三的证明,证明本村拆迁改造顺利进行,并附本村50多名村民签字和手机号码。 证据四,村民证明,证明崔连国之前做过很多好人好事。崔连国之所以给王月福借款,因为崔连国一直就是乐于助人。 证据五,崔连国老家的崔家集村委会证明材料,证明崔连国虽然离开了崔家庄,仍对本村发展和困难户予以支持和补助。 证据六,某残疾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之前在生活上受过崔连国很多帮助。 证据七,证明一份。 另外,崔连国现在是把夫妻双方的老人都接到自己家,家里现有四位老人需要赡养。

    审判长:公诉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请法庭注意庭后核实真实性,刚才所举的崔连国做好事、捐款的证据,缺乏与本案的相关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村民出具的关于崔连国平日表现好的说明,如果经核实属实也不能因为平日的表现就否认他实施放火犯罪的成立。我们理解辩护人对崔连国赔偿背景的说明,意思是崔连国虽然进行了赔偿,但是并不作为他认罪的表现。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判长:各被告人、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月福,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王月福: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月福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王月福辩护人:没有。开庭前,根据法庭要求,王月福亲属交给法庭13000元,这是在王月福家属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交的。

    审判长:被告人李青,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青: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青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青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长伟,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刘长伟: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长伟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刘长伟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显光,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显光: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显光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显光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柴培涛,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柴培涛: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柴培涛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柴培涛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王月福辩护人,你方赔偿款的交纳是否是自愿交的?

    王月福辩护人:是自愿交的。

    【16时3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继续开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就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合议庭答复如下,合议庭同意公诉人及大部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证人证言对在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没有重大的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5条的规定,认为没有出庭的必要,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不要再就此问题提出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杜群山,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杜群山: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杜群山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杜群山辩护人:有。案发后杜群山的家属与本案死者耿付林的家属达成了谅解,据我方了解杜群山家属给予了死者家属部分补偿,耿付林的家属为杜群山出具了谅解书。

    审判长:值庭法警协助提交。公诉人是否需要阅看?

    公诉人:不需要,希望法庭庭后核实。

    审判长: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阅看?

    杨在明:需要。

    (值庭法警向其出示)

    杜群山辩护人:我简单宣读一下该谅解书,耿付林家属提出三个观点,1、几代以来我们两家始终是邻居,关系融洽,特别是杜群山任村主任期间两家也没有任何私人恩怨和过节。2、3.21放火案后了解到事出有因,杜群山也是因为工作压力所致,且也不是真正放火的人。3、杜群山的家庭情况。考虑到上述情况,考虑到人死不能复生,既然杜群山及其家属给我们被害者家属积极道歉,杜群山自己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我们认为冤冤相报何时了,为了两个家庭的后代能够和谐生活,对杜群山在3.21放火案中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庭考虑并采纳被害人亲属的观点,对杜群山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看后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判长:其他各被告人、辩护人对上述谅解书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16时2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对被害人及代理人所提的申请证人出庭的情况,合议庭休庭合议,休庭5分钟。

    【16时2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审判长:刚才杜永军、李德连诉讼代理人共申请9名证人出庭并说明了理由,公诉人对此的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首先认为上述几名证人没有当庭作证的必要性,依据就是刑诉法187条,诉讼参与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而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进行出庭作证的,才出庭作证。诉讼代理人所提的这些证人,所证明的内容均是围绕本案起因,而我们本案指控的放火犯罪,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对定罪方面没有重大影响。关于量刑方面,目的、起因均不属于放火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也不会对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根据刑诉法187条的规定,公诉人认为在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这些证据的情况下,这些证人没有出庭的必要性。

    审判长:各辩护人对此的意见?

    杜群山辩护人: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同意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不同意公诉人的说法,我们认为犯罪的动机属于应该在量刑过程中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在刑法第61条中,我们认为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中对于犯罪情节、性质就包括了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等因素,本案案件起因我们认为也是一个应该予以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况。

    崔连国辩护人:我们还没有考虑好,目前我们只能说不反对。

    王月福辩护人:同意公诉人意见,我们认为没有必要。

    李青辩护人:同意公诉人意见。

    刘长伟辩护人:同意公诉人意见,另外我认为还需要补充一点,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提出的理由似乎都是应当减轻被告人责任的意见,我认为他们所处的地位应该是要求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他们要求证人出庭的动机似乎是要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我认为这一点好象不太好理解。就申请李X芳等人出庭,证人出庭有两个实质要件和一个程序要件,实质要件是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被害人代理人对这些证人证言没有异议,该条件不成立,就不存在让李X芳等人出庭的依据。

    李显光辩护人:同意公诉人的意见,我们认为这些证人是否出庭对案件没有影响,不应通知证人出庭。

    柴培涛辩护人: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补充一点意见。因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中还有两名是寻衅滋事犯罪中的证人,要求她证明的是与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的内容,鉴于此更不应当让这两名证人出庭。

    金长胜:我们同意刚才公诉机关所说的与寻衅滋事有关的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另外关于犯罪的目的、动机和起因对量刑是有实质的影响的。

    【16时1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审判长: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崇暖:没有。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杨在明: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就是在庭前我们向法庭所说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当然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对于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做了新的陈述,因为是发现了新的线索,并且陈述了其出庭的必要性。这些证人的出庭作为我们出庭证据的组成部分予以呈现。

    审判长:你说明一下都是哪些证据。

    杨在明:我们请求付X、吕XX、窦XX、顾XX、崔XX、江XX、纪XX、李XX、李XX出庭作证。

    审判长:逐一说明一下你的具体理由。

    杨在明:1、付X出庭的理由是:第一、对于吕XX曾经指使崔连国去阻挠施工一事进行摆平的事,她是知情的。第二、关于3月17日下午付X是否就阻挠施工一事明确地指使吕XX放弃不要做了,这件事虽然吕XX、付X、纪XX的证言中从形式上似有吻合之处,但是通过公诉方提交的电话记录单,我们认为从电话记录的次数中还是有些矛盾的。第三、付X曾经阻止过吕XX要求摆平此事,以及他作为一再给杜群山施加压力的上级领导,其明知崔连国他们所做的事可能导致的后果,我们需付X出庭作证,并和崔连国、杜群山进行相关的对质。

    李显光辩护人:对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有异议,如果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我们认为今天这么多人在这里,就一个申请证人的程序来听取代理人的陈述,我认为是不妥当的。诉讼代理人如果申请证人作证,应该单独向法庭做出,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其他辩护人没有义务在这里听诉讼代理人的陈述。

    审判长:申请证人出庭在法庭阶段也是可以允许的,代理人最好能够简明扼要地说明主要理由。

    杨在明:好的。2、吕XX出庭的理由是:第一,吕XX找崔连国摆平一事的主要内容与崔连国是矛盾的,需要出庭与崔连国进行对质。第二,同样的道理,对于吕XX的询问是2014年4月2日23:15,在2014年3月27日对崔连国的第二次讯问中崔连国就提到了阻挠施工摆平一事受到了吕XX的指使。

    崔连国辩护人:反对,用摆平、指使两个词不符合证据的原有词汇。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是否身体不太舒服?

    荆爱美:我身体不舒服,要求先暂时离开法庭休息。

    审判长:可以。是否需要医生?

    荆爱美:不需要。

    审判长:希望各诉讼代理人注意发言时间。

    杨在明:法庭是否认为我第一次发言时的语言罗嗦?需要进一步缩短?

    审判长:希望你简明扼要地陈述意见。诉讼代理人可以继续陈述。

    杨在明:申请吕XX出庭作证的第二个理由就是在3月27日崔连国的讯问笔录中曾经确认吕XX是曾经指使让他去摆平这个事情的,但是对于吕XX的询问是在14年4月2日23:00,中间相隔5天,我们认为这是比较反常的,而且询问的主体是平度市公安局。这里面我们特别指出的是吕XX的证词中,曾经说过他受付X的指派曾经去找过平度市公安局副局长去解决村民施工闹事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吕XX的时间与崔连国的讯问时间间隔较长,这里我要纠正一下,崔连国的讯问时间与付X的询问时间中间相隔13天,与吕XX的询问时间相差15天,这是比较反常的行为,所以我们需要吕XX出庭作证。

    3、顾XX出庭的理由,接近申请吕XX出庭的理由,不再赘述。

    4、窦XX出庭的理由同上,不再赘述。

    5、崔XX的出庭理由同上,不再赘述。

    6、江XX的出庭理由同上,不再赘述。

    7、纪XX的出庭理由,3月17日下午到底是否存在付X指使吕XX曾经叫停的问题,我们认为其有必要出庭作证。

    8、李X芳、李X美的出庭理由,由李德连代理人进行说明。

    审判长:你是杜永军的代理人,你所有要提交的证据以及要申请出庭的证人均已陈述完毕?

    杨在明:陈述完毕。

    审判长:李德连及其代理人有无证据提交?

    刘勇进:同杜永军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与第一次庭前会议提出的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唯一不同的是该申请书在今天的时候,新增了一个叫纪XX的开发商,其余与之前申请书的内容是一样的。李X美和李X芳的出庭理由,其二人身份属于白果园村的村民,第一是在侦查机关所采的证人中有她们的证人笔录,但她们在证人笔录中证明了两点不再赘述,另外就是涉及到本案中,曾经在本案卷宗中讯问崔连国关于南关拆迁的案件事实,但是我们认为讯问是不清楚的。关于付X的出庭理由除了杜永军代理人的意见之外,我再补充一点意见,我们认为申请付X出庭作证也是为了想还原本案。

    审判长:刚才你陈述的这些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见,法庭辩论时你还是否需要再陈述?

    刘勇进:需要讲。但是我们认为它也同时是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我们认为这是不矛盾的。

    审判长:李德连代理人,你们是否把你们申请的证人以及要提交的证据全部说完了?

    刘勇进:说完了。

    (荆爱美回到法庭)

    审判长:荆爱美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证据提交?

    荆爱美:有。24张照片,证明我房屋以及的情况被毁坏的情况。

    金长胜:除照片外,没有其他证据。

    【15时3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出示全案的综合证据,包括被告人身份、前科材料等。户籍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崔家集中学出具的证明及该校2003级学籍花名册【11P1-13】、证人刘XX证言【8P99-108】、证人牟XX证言【8P109-110】、前科材料【11P14-66】、办案说明5份【11P67-71】。关于刘长伟的身份,因为刘长伟没有身份证明也没有户籍,在调查过程中,刘长伟的父亲对刘长伟的出生日期做了三次证言,非常确定他的出生,与学籍有一定出入,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其父亲的证言为准,刘长伟也认可他每年是在这个日子过生日,即起诉书所认定的刘长伟的出生日期。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说明一下,因为之前准备播放崔连国和王月福的同步录音录像,因为是临时决定的,刚才技术人员在调试过程中发现公安录制时是使用的他们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是一种特殊格式的录音录像,现在法庭现有的设备没有相应的播放软件能够播放出声音,只能播放出图象,所以今天当庭目前无法马上解决这一播放软件的问题,向法庭说明一下,能否在庭后将该技术问题处理好后再行出示。除此之外,本案的有关证据已经全部出示完毕。

    李显光辩护人: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公诉机关没有作为证据提交,是个别辩护人要求观看。我们这些没有要求调取的人就不再需要观看了。

    其余辩护人均:同意李显光辩护人意见。

    审:基于技术原因以及各辩护人的意见,法庭当庭不再进行该证据的播放。

    【15时3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举证、质证】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的寻衅滋事罪举证完毕,开始出示本案的综合证据。

    【15时2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八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八组证据:被告人王月福、李青、柴培涛、李显光、刘长伟的供述,主要证实在王月福指使下多次交叉结伙滋扰、恐吓村民、推倒房屋的情况。被告人王月福供述【3P127-128、146、161、166、168-176】。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有异议,现在王月福把所有问题都揽在自己身上。我听明白的就是崔连国给他揽的活,结算是他自己结算的。王月福19日去给我拆房子,是派谁去的?

    金长胜:荆爱美的报案是达7次以上,应是7次以上的犯罪行为。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月福:没有,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李青的供述【4P31-37、59-67】。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有异议。李青,那天晚上你们四个过去,车是头朝南放着,我先起来看见有一个人先到我车边,当时我在车上打电话,那个人是谁?

    李青:我不知道,我那天喝醉了。

    荆爱美:就是你打的我儿。

    李青:我是砸过车,但是车里有没有人我不知道,我没看见。

    金长胜:没有异议。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青: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青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刘长伟的供述【5P138-142、149-156】、刘长伟辨认笔录3份【5P179-191】。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没有。

    金长胜:没有。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李显光的供述【4P139-141、149-156】、李显光辨认笔录【4P181-182】。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没有。

    金长胜:没有。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柴培涛的供述【5P40-45、61-69】、柴培涛辨认笔录【5P99-109】。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柴培涛去拉过横幅,他已经听见我在打电话,还上来打了,就是拉横幅的那个人过来打的我。

    柴培涛:我没有。我当时眼睛附近被你家的横幅挫伤了,所以我当时光捂着眼去了,没有时间去打人。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柴培涛: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柴培涛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李显光对此也有过供述,宣读其相关供述。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那就是李显光上来打了我,就是撕横幅的人打的我,我儿子去追他追不上。

    李显光:我没有。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15时0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七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七组证据:包括勘验笔录、伤情鉴定、价格鉴定、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9份证据,证实涉案现场、被害人伤情、被损毁财物价值等情况。立案决定书【12P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12P2-10】(以多媒体出示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份【12P44-47】、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2份【12P34-36、41-43】、不予受理通知书2份【12P37、39】。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有异议。我们的房子是87年盖的,今天在座的谁能把出生证拿出来谁就能证明我盖房子的证据,连父母都不一定能在27年后拿出孩子的出生证,又怎么能要求我拿出盖房子的证明。我没有32米的院墙,我是一栋房子,我也有房屋全景的照片。 金长胜:荆爱美家房屋面积是304平方米,参照市场价格每平方米6000元算应价值180余万元,不能因为房屋被拆了就无法鉴定房屋价格,我认为可以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予以认定。 审:提醒被告人荆爱美发言时不要激动,法庭会给你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也提醒你不要发表攻击性或贬低人格的言论。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崔XX证言【补充材料】、证人孙XX证言【12P11-13】、围档制作安装工程合同【12P16-19】、被害人及证人户籍证明【12P58-63、补充材料】。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金长胜:首先关于报案记录,公诉人只出示了2次报案记录,实际上应该有7次。荆爱美受到的人身攻击和财产损失不止公诉机关提到的,还包括玻璃被砸、门被拆被偷、家里的古董被偷、电视被偷等等,因此被害人荆爱美认为公诉机关所阐述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不完整的。另外关于房屋的价值鉴定,应给予一个初步的报价,而不是仅评估院墙的价值。最后,涉案被告人应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代理人的意见同荆爱美的意见。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5时0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六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六组证据:李X芳家被滋事。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12P182-184】、证人李X美证言【12P185-191】、证人李X芳证言【12P192-194】、李X芳家监控录像【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2P19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月福:两个监控头确实是我们摘下来的,但是如果说她少了2万元钱,这是她报假案。

    李青:我们没拿2万元钱。

    刘长伟:没拿2万元钱。

    李显光:我没参与。

    柴培涛:确实拿过摄象头,我们只在她家平房上,但是没踏入她家院墙半步,没拿她2万元钱。

    其余均答:没有异议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公诉人:上述证据是被害人对其遭受财产损失的陈述,认定的滋事内容以起诉书认定的内容为准。

    【14时5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图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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